《关于调整丹东市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7-29

一、出台背景

本次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调整是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关于稳就业、保民生的决策部署,根据《关于修订〈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社规〔2024〕8号)、《关于贯彻执行〈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24〕15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共就业主要业务经办规程(2.0)版的通知》(辽人社〔2025〕5号)以及《关于加力实施稳就业支持政策的通知》(辽人社〔2025〕15号)等相关规定,启动本次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调整工作,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效能,促进全市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积极就业。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在此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相关政策调整,按新调整的政策执行。对2026年8月1日前已开始享受补贴人员,继续按原补贴标准给予补贴,直至补贴期限届满。之前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

(二)人员范围

1.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共包含9类人员:一是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二是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三是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4年以内的人员(以身份证信息为准);四是残疾人;五是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六是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七是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八是烈属;九是连续失业1年以上且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累计3次以上仍未能就业的人员。

2.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高校毕业生包括: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人员范围将随省政策动态调整。

(三)标准及期限

上述两类人员灵活就业后,在丹东市按时足额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如下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1.补贴标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2.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其中,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4年以内的人员,可在距法定退休年龄前4年内选择任意的时间段提出申请。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四)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办理要件

1.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或复印件、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

2.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或复印件;外地户籍毕业生另需提供居住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学历证明(如需要):毕业证原件或复印件(如能在学信网查询可不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上述要件可通过系统获取的可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五)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办理流程

1.提交材料。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参保地社区、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或《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

2.受理初审。社区、街道(乡镇)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履行初审程序,并将初审结果提交上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3.审核公示。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受理机构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对通过复审的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位数的身份证号码)、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信息履行公示程序,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发放补贴。公示无异议后,经过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

解读单位: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解读人:就业促进科

联系电话:0415-3192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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