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丹东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7-29
一、出台背景
本次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是落实辽宁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统一部署,严格遵循《关于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失业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辽人社〔2021〕26号)文件要求,启动本次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工作,切实发挥失业保险保基本民生的功能作用。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自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文件虽于2026年2月26日正式印发,但实行追溯执行。2025年12月1日至文件印发当月期间,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将按照新标准补发此前的差额部分。
(二)调整标准
本次调整延续“区域差异化+缴费年限挂钩”的原则,将全市划分为两个执行档次:
市区(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1615元/月调整为1768元/月,月增加153元;累计缴纳满10年及以上的,由1710元/月调整为1872元/月,月增加162元。
三县(东港市、凤城市、宽甸满族自治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由1445元/月调整为1640.5元/月,月增加195.5元;累计缴纳满10年及以上的,由1530元/月调整为1737元/月,月增加207元。
解读单位: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解读人:就业促进科
联系电话:0415-3192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