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丹东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2-26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省人社厅统一部署,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失业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辽人社〔2021〕26号)《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丹人社发〔2025〕21号)有关规定,对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如下:
一、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1615元/月调整为1768元/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1710元/月调整为1872元/月。
二、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1445元/月调整为1640.5元/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1530元/月调整为1737元/月。
本通知自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丹东市财政局
2026年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