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丹东市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相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9-17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工作,切实促进其实现就业,根据《关于修订<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社规〔2024〕8号)、《关于贯彻执行<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24〕15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共就业主要业务经办规程(2.0)版的通知》(辽人社规〔2024〕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范围

(一)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指因身体状况、家庭因素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家庭.须满足以下条件:在同一家庭户口内,同时存在2名(含)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指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2.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3.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以内的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以及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年龄可放宽至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人员。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信息为准);

4.残疾人;

5.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6.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

7.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

8.烈属;

9.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脱贫劳动力和农村低收入劳动力。(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未就业脱贫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农村低收入人口)。

就业困难人员范围随省政策动态调整。

(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二、认定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实行本人自愿申请,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审核,县(市)区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认定,市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管理和指导。

(一)申请。符合上述认定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申请时需提供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以及下列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签署《零就业家庭认定承诺书》(见附件2),承诺家庭成员无投资性、经营性收入;

(2)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提供经年检后的《辽宁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3)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4)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离婚人员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民事判决书》、未成年子女户口簿,丧偶人员提供《结婚证》《死亡证明》、未成年子女户口簿;

(5)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提供经军队政治机关批准的随军手续、《军官证》及《结婚证》;

(6)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需提供优抚相关证明

(7)烈属提供证明烈属身份的相关证明。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上述要件可通过系统获取的可以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二)审核。社区对人员上报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后上报所属街道(乡镇)进行复审。各街道(乡镇)汇总复审合格的就业困难人员材料(一份复印件),上报县(市)区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认定,将就业困难人员信息录入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并将就业困难人员相关材料(另一份复印件)留存,按业务档案管理相关要求进行保管。

    (三)认定。县(市)区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根据上报材料对人员资格进行认定。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就业服务信息系统中履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登记,并定期对已认定信息进行比对校验和统计汇总,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准入退出机制。

(四)管理指导。市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全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及信息化建设进行管理和指导。

三、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实现灵活就业后,在我市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按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0.6倍缴费基数档次计算的个人应缴纳养老保险费额的60%给予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按个人应缴纳医疗保险费额的60%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单独申请享受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单项补贴。

(三)补贴期限。1、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12个月。2、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24个月。

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终止时间以延迟后的法定退休年龄为准。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享受补贴终止时间以弹性提前退休时间为准;自愿选择弹性延迟退休的,享受补贴时间以法定退休年龄为准。

     四、相关要求

(一)统筹协调,合力促就业各级人社部门负责政策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审核监督和资金申请拨付工作。街道(乡镇)、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负责政策宣传、申请受理、初审及日常服务工作。各级人社部门要抓紧时间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宣传口径,及时受理相关业务。

(二)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申请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人员,由本人承诺因各种原因发生的社保缴费退费情况,本人应及时联系申请社保补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并说明情况,已经领取社保补贴的要退回多补贴的部分。

   (三)加强监管,守护资金安全。各级人社部门通过定期数据比对、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管。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人员,除追回补贴资金外,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纳入信用记录。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相关政策调整,按新调整的政策执行。

附件:

1.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

2.零就业家庭认定承诺书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丹东市财政局

                                                2025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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