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丹东市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相关事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9-17

一、政策出台背景与依据

《通知》依据《关于修订<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社规〔2024〕8号)、《关于贯彻执行<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24〕15号)等省级政策文件制定,旨在结合丹东市实际,进一步细化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申请条件、办理流程、补贴标准等内容,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二、补贴覆盖人员范围

《通知》明确补贴对象分为“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两类,就业困难人员具体范围及认定标准如下:

就业困难人员:9类群体+动态调整机制

就业困难人员指因身体状况、家庭因素等客观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共包含9类具体情形,且范围随辽宁省政策动态调整。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需满足“同一家庭户口内,2名(含)以上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且无业,同时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条件。其中“家庭成员”按《民法典》第1045条界定,即配偶、父母、子女、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需持有经年检有效的《辽宁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其中,公益性岗位人员及企业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年龄可放宽至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年龄认定以初次核定补贴时的身份证信息为准。

残疾人: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离婚人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民事判决书)及未成年子女户口簿;丧偶人员需提供结婚证、死亡证明及未成年子女户口簿。

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需提供军队政治机关批准的随军手续、军官证及结婚证。

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需提供民政部门或相关部门出具的优抚身份证明材料。

烈属:需提供能证明烈属身份的法定材料(如烈属证等)。

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脱贫劳动力和农村低收入劳动力:具体指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脱贫人口,以及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因灾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农村低收入人口。

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

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无需单独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仅就业困难人员需按以下流程完成资格确认。即,申请(社区提交材料)审核(社区初审+街道复审)认定(县区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最终资格审核)。

四、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核心内容

(一)补贴享受前提。申请人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属于上述“补贴人员范围”;2.在丹东市行政区域内实现灵活就业(如从事个体经营、家政服务、外卖配送等非全日制或临时性工作),且已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二)补贴标准。分险种按比例发放,补贴仅针对“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用”,不包含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具体标准如下: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以丹东市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0.6倍缴费基数档次”为计算基础,按个人应缴纳养老保险费额的60%给予补贴。

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按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额的60%给予补贴,不含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部分。

灵活选择:申请人可根据自身需求,单独申请养老保险补贴或医疗保险补贴。

(三)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不得重复享受或延期享受。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24个月,从首次申请享受补贴的时间开始计算。

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终止时间以延迟后的法定退休年龄为准。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享受补贴终止时间以弹性提前退休时间为准;自愿选择弹性延迟退休的,享受补贴时间以法定退休年龄为准。

(四)补贴发放方式。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直接拨付至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或指定银行账户(具体以当地经办机构通知为准),实行“先缴后补”,即申请人先自行缴纳社保费用,再凭缴费凭证申请补贴。

享受补贴人员需履行“主动告知义务”,若因社保缴费基数调整、重复缴费等原因发生社保退费,需在3个工作日内联系受理补贴申请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说明情况;已领取的补贴中涉及“退费部分对应的补贴资金”,需及时退回,避免违规领取。

各级人社部门通过定期数据比对(与社保缴费、失业登记、工商登记等系统对接)、随机抽查等方式核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一律追回资金,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五、实施时间与政策衔接

《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前丹东市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若上级(国家、辽宁省)出台新的补贴政策,按新政策调整执行,确保政策与上级要求保持一致。

六、咨询渠道

若对政策有疑问,可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就业服务窗口、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或县(市)区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咨询,也可拨打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0415-3192656)了解详情。

解读单位: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解读人:就业促进科

联系电话:0415-3192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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