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创业培训工作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6-11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各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机构:

现将《创业培训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创业培训工作细则

 

根据辽宁省人社厅、辽宁省发改委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 《关于印发〈“技能辽宁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7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20号)《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促进增收致富的若干意见》(辽人社发〔2023〕2号)《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辽人社〔2023〕8号)《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24〕9号)《辽宁省财政厅和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社发〔2024〕8号)《关于贯彻执行〈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24〕15号)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创业培训工作,提高劳动者创业能力,实现以培训促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现将有关全市创业培训工作事宜明确如下:

一、创业培训机构认定条件及流程

(一)预开展创业培训的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取得相关部门培训资质认定的培训机构(包括民办或公办院校)。

2.配备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至少有2名专职或兼职教师,需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相应培训课程的《创业培训讲师合格证书》,并提供聘用协议,同时向市级创业培训管理部门备案;至少有1名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创业培训及后续服务的组织工作。

3.有不小于50的创业培训理论教学教室,配备电脑、投影仪、可移动课桌椅、黑白板等教学设备,并提供教室、休息室、档案室、工作人员办公室等。

4.教学管理、学员管理、财务及安全管理等制度健全,近3年未发生社会不良影响事件。

(二)创业培训机构认定流程

1.申请受理。创业培训机构认定及教学管理实行属地化管理,培训机构需向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2.组织评估。县(市)区人社部门受理申请后,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办学条件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意见。

3.公示确认。县(市)区人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评估意见择优提出拟公示委托培训机构名单。通过本地人社部门官网或政府公共服务网站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单位作出委托决定,并同时将《各县(市)区创业培训机构名单》(附件1)上报市级创业培训管理部门。

4.签订协议。县(市)区人社部门与被确认为委托培训机构的单位签订培训协议(附件2),有效期2年,明确双方职责、权力和义务。

二、创业培训对象及范围

按照《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辽财社规 〔2024〕8号)规定,具体培训对象和培训范围如下。

培训对象:

(一)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二)毕业年度(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三)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

(四)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五)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六)就业困难人员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家庭。须满足以下条件:在同一家庭户口内,同时存在2名(含)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2.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3.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

4.残疾人。

5.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6.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

7.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脱贫劳动力和农村低收入劳动力(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未就业脱贫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农村低收入人口)。

就业困难人员如同时具有多重身份(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等),应当自愿选定一个身份享受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培训人员年龄范围: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创业愿望,男性年龄在16周岁到60周岁之间,女性年龄在16周岁到55周岁之间。

三、创业培训分类及要求

(一)“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培训,主要针对具有创业意愿、但尚未有具体创业项目构思的潜在创业者,提供创业与创新精神、识别商机、评估创业能力和条件以及论证创业项目等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每期GYB培训班学员不超过40人,不少于24学时,每学时45分钟,培训天数不低于3天。培训结束时,学员应完成创业能力测试。

(二)“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主要针对具有创业意愿,且已经形成具体创业项目构思的潜在创业者,提供了解和掌握创办一家微小型企业所需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每期SYB培训班学员不超过30人,不少于56学时,每学时45分钟,培训结束时,学员应完成《创业计划书》。

(三)“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和“扩大你的企业”(EYB)培训,培训机构在不违反国家物价等相关部门关于收费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实行市场运作。

四、创业培训补贴标准

   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培训补贴标准为500元/人;SYB(创办你的企业)培训补贴标准为2000元/人(实现创业)。

五、创业培训教学管理

(一)创业培训机构在开班前,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当地县(市)区人社部门提交《创业培训开班计划申请表》(附件3)、《创业培训报名登记表》(附件4)、培训课程安排表、培训学员名册等,并进行备案。同时在省职业能力建设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并提交所在县(市)区就业人才服务部门。县(市)区就业人才服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是否同意,并在省职业能力建设系统中作予以批复。

(二)培训机构和授课讲师应严格按照创业培训课程标准组织授课,授课讲师应持有《创业培训讲师合格证书》。同时培训过程中应有教师、学员签到及视频录像等。

(三)创业培训结束后应完成县(市)区就业人才服务部门组织的考核。GYB培训班学员应完成创业能力测试,SYB培训班学员应完成《创业计划书》。

(四)考核结束后,县(市)区就业人才服务部门将《关于   县(市)区创业培训报备情况的汇报》(附件5)及创业培训支出凭证复印件报市就业人才服务部门,统一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六、创业培训补贴申领

(一)创业培训所需补贴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中合理统筹安排。培训机构须在《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发放6个月内按照补贴标准向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创业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3.创业培训人员身份证明材料;

4.创业培训合格人员名册(附件6);

5.考勤记录,全程授课视频资料;

6.《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7);

7.创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县(市)区就业人才服务部门审核通过后将《创业培训人员名册》、《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和《创业培训审核拨付意见》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创业培训合格人员信息(隐藏部分身份证号码等内容)在官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完成后市人社局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创业培训补贴。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社局出具的审核意见和申请,及时足额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相应县(市)区财政部门,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县(市)区人社部门或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七、有关工作要求

(一)县(市)区人社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机构的基础设施设备、教师资质、培训类别等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对辖区内的培训机构申报,确定本地区创业培训项目培训机构,向社会公示并报市人社局职建科和市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创业部备案。创业培训机构委托期限为2年,具体操作办法按《辽宁省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执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向社会通报。

1.连续1年未开展创业培训;

2.培训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培训过程弄虚作假;

3.连续检查3次以上不合格的;

4.将培训任务转包或委托给其他培训机构和个人;

5.其他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二)县(市)区要建立培训补贴公示制度和监督举报机制,定期将培训补贴资金数额、补贴标准和享受补贴单位名单等在本县(市)区政府官网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培训补贴资金切实发挥积极作用。

(三)县(市)区要严防重复申领补贴、骗取补贴现象发生,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同类别创业培训课程每人只可享受一次补贴。

(四)县(市)区要严格档案管理。按照“谁经办,谁保管”的原则,由县(市)区人社部门、培训机构留存相关材料。

(五)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指派专人负责、建立台账,加强数据整理,准确掌握创业培训工作开展基本情况。

(六)培训机构信息录入维护、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和评价信息审核全部纳入省职业能力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凡补必进、不进不补”。

 

附件:

1.各县(市)区创业培训机构名单

2.《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协议》

3.《创业培训开班计划申请表》

4.《创业培训报名登记表》

5.《关于   县(市)区创业培训报备情况的汇报》

6.《创业培训合格人员名册》

7.《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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