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220号《关于“解决村干部养老保障问题”的建议》建议的答复
2020-06-28 00:00:00.0 信息来源:丹东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11485

陶玉芝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村干部养老保障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20年1月,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联合印发了《辽宁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辽人社发〔2020〕1号)。文件明确规定,“全省统一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养老保险政策,各市、县(市、区)不得自行出台养老保险政策。”。同时文件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养老保险,其参保缴费不附加户籍限制。”。我局已联合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丹东市中心支行联合翻印下发方案至各县(市)区及相关单位。按照文件精神,村干部在年满16周岁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均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即可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故村干部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解决村干部养老后顾之忧。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的村干部报酬是国家对村干部履行公共职务时误工的一种补助性支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税费改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03〕691号)中关于我省村干部报酬补助标准的规定是“每个村干部的报酬不超过当地上年农民纯收入的2倍”,目的在于既要使村干部因从事公共事务而误工的损失得到合理补偿,同时也不能与当地人均收入水平差距过于悬殊。市财政局于2014年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要求各县(市)区政府以县为单位,制定保障村级组织经费的实施方案,同时,还要确定各项村级支出的具体标准。此外,按照省、市规定,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据国民经济增长、物价指数等因素保证村级组织经费保障的各项支出,市财政对此项资金进行了两次提标,我市村干部报酬已于2013年人均8120元,增加到现在的人均1.5万元以上。

在转移支付补助中,没有村干部养老待遇补助资金,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中含离任正职村干部生活补助,补助范围是,满三届正常离任正职村干部每人每年补助1800元,满三届以上每人每年补助2400元。村干部由村民选举产生,其特殊的工作性质以及换届流动等因素,决定了村干部报酬及相关待遇有别于国家公务人员。

感谢您提出的工作建议,这将激励我们进一步认真研究养老保险政策方面的问题,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给予村干部补贴等事项,今后我局将继续关注国家、省关于村干部参加社会保险新政的出台,及时更好地落实相关政策,进一步做好被村干部的养老保障工作。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24日

抄送:市人大人选委、市政府办公室(建议提案办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