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078号《关于提高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积极性的建议》建议的答复
2020-06-28 00:00:00.0 信息来源:丹东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11671

唐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积极性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对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的关心和爱护。建议客观反映了近些年,随着专技人员文化程度不断提高,我市晋升高级职称的人员越来越多,原有的岗位设置已经满足不了现有事业单位人才的需求的实际情况,我局领导十分重视,安排相关部门进行了认真学习和研读,并采纳相关建议。现根据您的建议,经各部门认真调查研究,并结合工作实际,具体答复如下:

一、2019年,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共同下发《关于完善全省科学研究及其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调控的通知》(辽人社[2019]52号),文件中将正高岗位的比例由2%提高到4%;副高岗位由8%提高到9%。现在,按新的比例重新核定岗位的工作从去年5月起开始,目前已基本完成。

二、按照省厅职称评审规定,我市已在教育中小学系列、中职系列、技工学校系列开展评聘结合的政策,取得正高专业技术资格后,可直接聘任到正高岗位,兑现正高级待遇。

三、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丹人社[2019]120号),给予特殊专业技术人才适当倾斜。

(一)直接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占岗

具体包括:

1、获得以下荣誉称号的人员: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获得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经人社部等七部委选拔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全国优秀教师、全国模范教师、国家卫生计生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南丁格尔奖获得者、国家金话筒播音奖获得者、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取得正高专业技术资格后,可直接聘任到正高岗位,兑现正高级待遇。

2、博士学位获得者,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可直接聘任到正高岗位,兑现正高级待遇。(中高级职称中小学教师系列和中级职称卫生系列除外)

(二)直接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占岗

具体包括:

1、获得以下荣誉称号的人员:辽宁省优秀教师、辽宁省特级教师、辽宁省青年科技奖获得者、辽宁省优秀科技工作者、辽宁省十佳记者、辽宁省优秀新闻工作者,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后,可直接聘任到副高岗位,兑现副高级待遇。

2、农村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截止到2020年,县(市)区所属的乡镇不含县市驻地的镇、街、经济开发区等一线事业单位从事农林水、医疗、教育工作30以上,聘任中级职务满10年,连续五年考核合格以上,目前仍在一线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技工作,取得副高资格的专技人员,可直接聘任到副高岗位,兑现副高级待遇。

3、辽委办发〔2018〕35号文件规定,在乡村中小学任中级职务满10年,仍在教学一线,任中级职务以来年度考核合格,可直接评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受岗位职数限制。

4、博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经考核优秀者,取得副高资格的专技人员,可直接聘任到副高岗位,兑现副高级待遇。(中高级职称中小学教师系列和中级职称卫生系列除外)

(三)辽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百层次聘用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千人层次聘用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已满的情况下,可从人选批准之日起,三年内超专业技术岗位数额聘用,三年后退出。不占用本单位岗位数额的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应聘用到本层级最低等级。

(四)印发《丹东市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岗位聘用管理办法(试行)》(丹人社[2019]120号)文件,事业单位特聘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在首次聘用时可不受职称、任职年限的限制,按照业绩、能力、水平直接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四、2016年以来,根据省人社厅下发的《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和省科技厅下发的《关于做好全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要求,参加此项评审且通过的农业和畜牧相关专业的副高和正高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其所在单位岗位结构、职数限制,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聘期届满后,经所在单位参照《暂行办法》评价标准考核合格的,继续不受岗位和指数限制进行聘用。

五、我们继续向省里争取政策,力争将本地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过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共同认定后,不受岗位限制聘用到相应岗位,以遏制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的流失。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4日

抄送:市人大人选委、市政府办公室(建议提案办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