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十六届一次会议第176号《关于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建议》的答复
2018-09-27 00:00:00.0 信息来源:丹东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11601

刘官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311号)、《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促进“十三五”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164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辽残联发〔20141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13号),关于要求进一步推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人社部门将与有关部门共同努力,积极探索残疾人到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新途径。

一、在政策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考虑为困难残疾人对接急需用人的事业单位,推行上岗实践活动,待双方有意签约的情况下,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方式,为其办理聘用手续。

二、进一步加强政策导向和舆论宣传力度。深入调研用人单位招聘岗位需求情况,加大残疾人就业安置政策的宣传力度,调动用人单位聘用残疾人的积极性。

三、如残疾人士到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社部门将积极配合简化入职手续,开通绿色服务通道,为残疾人办理聘用手续提供更多便利条件。

四、残疾人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群体,我市就业部门已经并继续对符合条件且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通过市残疾人联合会安置到公益性岗位工作。

五、在公务员考录工作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以及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34号)要求,体检作为公务员录用工作中的一个必要环节,其体检项目和标准要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我省公务员考录体检工作均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通过体检的考生均一视同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22条规定,我省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务员考录相关政策由省里统一制定,目前尚无按一定比例录用残疾人等相关政策,对此我们将会向省公务员考录主管部门提出相关建议。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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