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丹东市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4-09-12 00:00:00.0 信息来源:丹东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261

一、适用范围及标准

1.企业资质。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

2.培训对象。参加培训职工须符合以下条件:

与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高级工、技师,并且满足按国家职业晋升标准从事本职种工作满足晋升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条件。

3.补贴标准。培训补贴按新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分别为3500元、5000元标准执行。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培训补贴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中列支。

二、组织实施

1.开班申请。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培训,向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开班申请,同时将开班申请及资料上传到省职业能力建设系统。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企业的开班申请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职业能力建设系统审批),并通知企业是否同意开班,不同意开班的需向企业说明原因。

2.组织培训。组织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应制定科学的培训方案,学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标准执行。企业可根据职业工种、技能等级不同和企业生产任务确定培训期限,培训期限一般在2-6个月。

3.证书考核。企业职工按要求完成培训后,应立即与丹东市社会评价机构联系,组织符合条件的学员参加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考核认定。

三、培训补贴申领拨付

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结束后,企业应在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或职业资格证书在人社部指定网站可查询之日起12个月内向申报开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

 

解读单位: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解读人:职业能力建设科郭子仪

联系电话:0415-3192786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丹东市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