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132号建议的答复
2023-06-13 00:00:00.0 信息来源:丹东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4979

成少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我市劳动者个人办理社保减员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市确实存在个别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拒绝为职工办理社保减员的现象,导致职工再次自主择业等权利受到实质性的影响,一直以来也羁绊着人社部门的具体业务经办。这些年来,我们始终围绕社保、就业省级统筹和未来的国家统筹,积极想办法、拿措施,但仍有个别特殊情况超出人社职能范围,无法直接化解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的纠纷,因此对于您提出的建议和批评,我们虚心接受并表示由衷的感谢。

一、相关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十九条 “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人单位拒绝为劳动者办理减员的处理

通常情况处理:如果用人单位故意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队)责令整改,要求其依法及时出具证明,一旦因不出具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可起诉至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特殊情况处理:根据以往的经验,用人单位拒绝为劳动者办理减员,基本上都是因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纠纷。故劳动者在遇到此类情况时,便需要通过劳动仲裁或者人民法院进行维权,如果劳动仲裁或者人民法院出具了相应法律裁决、判决后,用人单位仍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保减员,可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投诉,并由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责令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三、社保、就业无法受理劳动者个人办理减员的原因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所以,用人单位和职工需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方可共同缴纳保险费用或办理减员。

2、省级统筹的具体经办要求:2020年7月1日,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后,保费征缴由税务部门负责,社保则根据税务推送的企业缴费数据进行到账处理。此外,税务的征缴系统和社保的业务经办系统不是同一系统,并且两个系统的维护权限均在省级。这就要求我们在企业申报缴费至缴费到账做实期间不能做减员业务,所以在企业不知情的情况下,如果办理减员会使企业缴费无法对应到账,影响企业所有在职人员的正常缴费。

四、目前方便群众办理取得的成效

丹东市人社部门全力推动“一网通办”“快办行动”,通过实施柜员制、承诺制、协同制、监管制、评价制5项制度,把原来分散受理的职工参保登记、社会保障卡申领等业务打包成10件事“一次性”受理。对外设置柜员制受理区、综合服务区和内部办理区,28个受理窗口“一站式”受理全部业务。办事群众只需要扫码叫号、窗口办事、自助查询三步即可办结业务,实现了简单事项马上办、打包事项一次办、关联事项提速办。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您的提案建议,积极与法院部门沟通,针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纠纷的减员办理,联合采取措施,尽全力解决“减员难”的问题,更好的为丹东市百姓服务。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