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人社发〔2021〕16号
关于委托丹东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决定
丹东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和《市委编办关于设立丹东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的批复》(丹编办发〔2020〕69号)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委托丹东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履行市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职能,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权。
一、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一)丹东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二)丹东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关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三)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二、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丹东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关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丹东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三、工作要求
1.丹东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要组织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单位和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权,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2.除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如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的临时性、阶段性与行政执法相关的工作及司法、市场监管等政府部门安排的与行政执法相关的常规性工作,由局机关具体业务科室负责。市就业人才中心、市社保中心在经办业务过程中的检查、稽核等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局机关科室、局属单位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工作,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履行行政处罚程序。
对于委托丹东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一事,原有决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