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人社发〔2020〕131号
关于2021年度开展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报告核验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19号令)、《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做好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3]275号)和《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丹人社发[2013]236号)要求,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按照《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丹政发[2020]14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管理,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做好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报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度经营报告核验主体责任及范围
从2021年开始,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相关规定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务派遣企业开展年度报告核验工作。核验范围是已经取得有效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企业,包括各子公司、分公司,以上统称劳务派遣单位。
二、年度经营报告内容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分公司提供行政许可机关备案手续;
3、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辽宁省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见附件);
6、其它有关事项。
三、工作时限
劳务派遣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行政区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要求提交年度经营报告材料。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