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人社发〔2020〕128号
关于加强我市养老服务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养老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专业水平和自身素质,推进全市养老服务行业职业化、专业化。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11号)、《关于组织开展养老服务工作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辽民函﹝2015﹞2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工作目标
在全市开展养老服务工作岗位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引导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中的养老服务工作人员,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养老护理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自觉参加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认证,取得养老护理职业等级资格证书,实现持证上岗。到2021年底,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护理从业人员符合初级工(五级)及以上标准比例达到60%。
二、培训鉴定对象
符合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包括有意愿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的社会人员和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护理员。
三、实施方式
相关人员自愿申报参加养老护理员培训和鉴定,培训和鉴定由具备资质的定点培训鉴定机构承接。
四、培训和鉴定结果应用
养老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实现持证上岗是未来养老事业发展的趋势。持续优化完善养老服务人员岗位补贴制度,鼓励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引导各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优先录用持有技能等级证书的养老护理人员。
五、保障措施
1.加强部门协作,落实培训补贴。建立人社部门牵头,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密切配合的多部门协作机制,结合我市培训工作实际,将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纳入政府补贴目录,适时研究制定我市养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和补贴标准,为我市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提供政策支持。
2.重视社会力量,扩大培训规模。鼓励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培训机构和技工学校加强养老服务专业建设,结合养老服务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调整专业内涵,创新培养模式,扩大技能人才培养规模。
3.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舆论载体覆盖面广、受众面大的优势,宣扬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感人动人事迹,弘扬正能量,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和鉴定工作规程(试行)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丹东市民政局
2020年12月10日
(此文主动公开)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