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人社发〔2020〕127号
丹东市关于做好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1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及《关于印发〈辽宁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人社规〔2019〕3号)精神,为加强和规范开展我市创业培训工作,提高劳动者创业能力,实现以培训促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现就全市创业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业培训机构认定条件及流程
(一)开展创业培训的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取得相关部门培训资质认定的服务单位。
2、配备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至少有2名专职或兼职教师,需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相应培训课程的创业培训讲师合格证书,并提供聘用协议,同时向市级创业培训管理部门备案;至少有1名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创业培训及后续服务的组织工作。
3、有不小于50㎡的创业培训理论教学教室,配备电脑、投影仪、可移动课桌椅、黑白板等教学设备,并提供教室休息室、档案室、工作人员办公室等。
4、教学管理、学员管理、财务及安全管理等制度健全,近3年未发生社会不良影响事件。
(二)创业培训机构认定流程
1、申请受理。创业培训机构认定及管理实行属地化管理,市辖区内三所驻丹高校(辽东学院、辽宁机电学院、辽宁地质学院)的公立培训机构向市人社局申请,其余培训机构向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2、组织评估。各级人社部门受理申请后,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办学条件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意见。
3、公示确认。人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评估意见择优提出拟公示委托培训机构名单。通过本地人社部门官网或政府公共服务网站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单位作出委托决定。
4、签订协议。人社部门与被确认为委托培训机构的单位签订培训协议(附件1),有效期2年,明确双方职责、权力和义务。
二、创业培训对象及范围
培训对象: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简称“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残疾人以及确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
培训人员年龄范围: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创业愿望,男性年龄在16周岁到60周岁之间,女性年龄在16周岁到55周岁之间。
三、创业培训分类及要求
(一)“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培训,主要针对具有创业意愿、但尚未有具体创业项目构思的潜在创业者,提供创业与创新精神、识别商机、评估创业能力和条件以及论证创业项目等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每期GYB培训班学员不超过50人,不少于24学时,每学时45分钟,培训结束时,学员应完成创业能力测试。
(二)“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主要针对具有创业意愿,且已经形成具体创业项目构思的潜在创业者,提供了解和掌握创办一家微小型企业所需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每期SYB培训班学员不超过30人,不少于56学时,每学时45分钟,培训结束时,学员应完成《创业计划书》。
(三)“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和“扩大你的企业”( EYB)培训,培训机构在不违反国家物价等相关部门关于收费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实行市场运作。
四、创业培训补贴标准
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培训补贴标准为500元/人;SYB(创办你的企业)培训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
五、创业培训教学管理
(一)创业培训机构在开班前,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当地创业培训管理部门提交《创业培训开班计划申请表》(附件2)、《创业培训报名登记表》(附件3)、培训课程安排表、培训学员名册等,并进行备案。创业培训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二)培训机构和授课讲师应严格按照创业培训课程标准组织授课,授课讲师应持有《创业培训讲师合格证书》。
(三)创业培训结束后,由各级创业培训管理部门组织考核认定。GYB培训班学员应完成创业能力测试,SYB培训班学员应完成《创业计划书》。
(四)考核结束后,各县(市)区创业培训管理部门将考核通过学员明细报市创业培训管理部门汇总后,统一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六、创业培训补贴申领
(一)创业培训补贴按规定由就业补助资金或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列支。培训机构须在《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发放半年内按照补贴标准向所在市、县(市)区人社或就业主管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创业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3.创业培训人员身份证明材料;
4.创业培训人员名册(附件4);
5.考勤记录,全程授课视频资料;
6.《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5);
7.创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各级就业经办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后报同级人社部门复审,人社部门复审通过后将《创业培训人员名册》、《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和《创业培训审核拨付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社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及时足额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同级就业经办部门,由同级就业经办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七、有关工作要求
(一)市人社部门负责市本级创业培训机构的认定与委托,市就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市本级创业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县(市)区人社部门及就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培训机构的认定、委托、管理和具体组织实施。
(二)市、县(市)区人社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定点培训机构的基础设施设备、教师资质、培训类别等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对申报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评审,确定本地区定点机构的培训,向社会公示并报市人社局备案。定点培训机构委托期限为2年,具体操作办法按《辽宁省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执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向社会通报。
1.连续1年未开展创业培训;
2.培训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培训过程弄虚作假;
3.连续检查3次以上不合格的;
4.将培训任务转包或委托给其他培训机构和个人;
5.其他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三)市、县(市)区要建立培训补贴公示制度。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建立监督举报机制,在每次拨付培训补贴资金前,将培训补贴资金数额、补贴标准和享受补贴单位名单等向社会公示5天,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培训补贴资金切实发挥积极作用。
(四)市、县(市)区要严防重复申领补贴、骗取补贴现象发生,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同类别创业培训课程每人只可享受一次补贴。
(五)市、县(市)区要严格档案管理。按照“谁经办,谁保管”的原则,由市、县(市)区人社、就业主管部门、培训机构留存相关材料。
(六)市、县(市)区就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指派专人负责、建立台账,加强数据整理,准确掌握创业培训工作开展基本情况。
(此文公开发布)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丹东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