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人社发〔2020〕82号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丹东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202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209号)、《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丹政办〔201937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实施全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进一步加强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技能人才在推动改革创新、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的引领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岗前培训补贴


(一)培训对象。面向依法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招用人员,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每名企业新入职职工只能开展一次岗前培训。


(二)培训内容。培训内容以岗位相应的技能、知识为主,同时要将工匠精神、职业道德、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安全环保、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健康卫生等通用职业素质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


(三)补贴对象和标准。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培训补贴直补企业。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时10元,每学时45分钟,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元。


(四)开班备案。拟开展岗前培训的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就业人才服务部门备案,备案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备案表》(附件1);


2、《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备案人员名单》(附件2);


3、劳动合同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五)开班审核。各县(市)、区就业人才服务部门应及时对企业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六)实施。审核通过的,由县(市)、区就业人才服务部门向企业反馈同意开展培训。


(七)补贴申领。


1、申请。企业按照计划完成培训任务后,原则上,应在3个月内向所在县(市)、区就业人才服务部门提交申请,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职工岗前培训补贴申领表》(附件3);


2)《企业职工岗前培训补贴人员名单》(附件4);


3)岗前培训以及学时相关证明资料(视频、影音等)。


2、审核。各县(市)、区就业人才服务部门应及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审核通过的,由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复核后向社会公示企业名称、培训学时、培训人员名单(含隐蔽或遮挡部分数字的身份证号码)、补贴金额。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拨付。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将补贴人员名单、补贴金额、培训学时等相关材料报市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市财政部门按申请拨付资金。


在省本级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向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申领补贴。


二、转岗转业培训补贴。


(一)条件。企业在职职工由于生产需要,转岗转业6个月内。每名企业职工每年转岗培训只能开展一次。


(二)培训内容。转换后岗位应知应会、基本技能、同时包括工匠精神、职业道德、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安全环保、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健康卫生等通用职业素质。


(三)补贴对象和标准。组织开展转岗转业培训,给予企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时10元,每学时45分钟,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元。


(四)开班备案。拟开展转岗转业培训的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就业人才服务部门备案,备案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职工转岗转业培训备案表》(附件5);


2、《企业职工转岗转业培训备案人员名单》(附件6);


3、劳动合同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五)开班审核。各县(市)、区就业人才服务部门应及时对企业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六)实施培训。审核通过的,向企业反馈同意开展转岗转业培训。


(七)补贴申领。


1、提交申请。企业按照计划完成培训任务后,原则上,应在3个月内向所在县(市)、区就业人才服务部门提交申请,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职工转岗转业培训补贴申领表》(附件7);


2)《企业职工转岗转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单》(附件8);


3)转岗转业培训以及学时相关证明资料(视频、影音等)。


2、审核。各县(市)、区就业人才部门应及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审核通过的,由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复核后向社会公示企业名称、培训学时、培训人员名单(含隐蔽或遮挡部分数字的身份证号码)、补贴金额。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拨付。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将补贴人员名单、补贴金额、培训学时等相关材料报市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市财政部门按申请拨付资金。


三、境外培训补贴


(一)培训对象。企业一线在职职工。


(二)补贴对象和标准。企业组织一线在职职工参加高技能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按实际培训费用80%的标准给予企业境外培训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每人20000元。


(三)培训备案。企业拟组织职工赴境外培训的,应向所在县(市)、区就业人才服务部门备案,备案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职工境外培训备案表(附件9);


2、企业职工境外培训备案人员名单(附件10);


3、企业与境外培训合作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4、参训职工名单、劳动合同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四)培训审核。各县(市)、区就业人才服务部门应及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五)培训实施。审核通过的,可赴境外培训。


(六)补贴申领。


1、提交申请。境外培训结束后,原则上,企业应在3个月内,向所在县(市)、区就业人才服务部门提交申请,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职工境外培训补贴申领表(附件11);


2)企业职工境外培训人员名单(附件12)。


3)境外培训合作机构颁发的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4)培训相关发票复印件。


2、审核。各县(市)、区就业人才服务部门应及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审核通过的,由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复核后向社会公示企业名称、培训职业(工种)、培训地点、培训人员名单(含隐蔽或遮挡部分数字的身份证号码)、补贴金额。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拨付。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将补贴人员名单、补贴金额、培训职业(工种)等相关材料报市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市财政部门按申请拨付资金。


四、职业技能竞赛补贴


(一)积极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并按参赛人员补贴企业。鼓励企业开展职工岗位练兵,支持企业推荐优秀技能人才,参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单独举办或与有关部门、社会组织等联合举办的企业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含相应层级的上级竞赛选拔赛)。职工参加职业技能竞赛,给予职工所在企业职业技能竞赛补贴(以下简称“竞赛补贴”)。


(二)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县级竞赛每人1000元、市级竞赛每人1500元、省级竞赛每人2000元、国家级竞赛每人5000元、世界级竞赛每人10000元。省级以下竞赛的每个赛项参赛人员不超过100人。企业享受竞赛补贴,每人每年不超过3次。职工参加同一竞赛,按最后竞赛层级给予企业竞赛补贴。


(三)补贴申领。


1、提交申请。主办单位要在赛后3个月内将参赛职工名单提供给企业所在县(市)、区就业人才服务部门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同时通知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1)《职业技能竞赛补贴申领表》(附件13);


2)《职业技能竞赛人员名单》(附件14),


3)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2、审核。各县(市)、区就业人才服务部门应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审核通过的,由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复核后向社会公示(企业名称、职工姓名、参赛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拨付。公示无异议的,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将企业名称、补贴金额等材料报市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市财政部门按申请拨付竞赛补贴。


五、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企业职工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按照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丹东市财政局《关于丹东市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丹人社发〔202080号)、《关于做好丹东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职工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丹人社发〔202022号)文件规定,落实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企业职工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六、安全技能培训补贴


按照丹东市应急局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转发辽宁省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丹应急发〔202016号)精神,落实企业职工高危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一)政策期限。201911日至20211231日。


(二)补贴对象。规定年限内,在辽宁省内新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各类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脱产安全技能培训不少于10天)、新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证的各类企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脱产安全技能培训不少于10天)。对于企业出资通过内部自主培训或委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补贴资金直接补给企业。二者不可兼得。


(三)补贴标准。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补贴最多3次,同一准操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四)申领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在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证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由本人或所在企业统一代职工,向企业所在县(市)、区就业人才服务部门(在省本级缴纳失业保险的企业到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下同)提交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其中,对2019年新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证的,申领补贴的截止日期可延长至20201231日(下同)。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者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2)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子证件具有同样法律效力)、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


4)《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个人申领表》(附件15);


5)培训机构税务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6)劳动合同复印件。


2、企业申请。企业按规定完成全部培训任务后12个月之内,向企业所在县(市)、区就业人才服务部门提交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丹东市企业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补贴申领表》(附件16);


2)《丹东市企业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17);


3)如企业出资委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还应提供培训机构出具税务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审核。各县(市)、区就业人才部门通过应急管理部官网查询服务系统(http://cx.mem.gov.cn)对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审核,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查询系统(https:/cnse.samr.gov.cn/publicity/staff)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证进行审核。201910月份以后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通过扫描证书上面二维码进行审核。对于因信息上传滞后或无法识别初次发放日期的证书,可比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六)公示。审核通过的,由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复核后向社会公示企业名称、补贴人员名单(含隐蔽或遮挡部分数字的身份证号码)、补贴金额、特种作业操作证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证名称以及核发时间等内容。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拨付。公示无异议的,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将补贴人员名单、补贴金额等相关材料报市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拨付。


七、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将新型学徒制培训对象范围扩大至企业所有在职职工(含见习期),有关具体内容、工作流程按《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1910号)和《关于印发<丹东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实施细则>的通知》(丹人社发〔202049号)执行。


八、关于就业重点群体以及贫困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一)关于就业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


1、培训对象。在原有就业重点群体的基础上,将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灵活就业人员、城乡贫困劳动力(指农村特困家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农村困难残疾家庭、城镇特困家庭、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6类家庭中的劳动力)纳入就业重点群体,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2、培训专业(工种)。按照《关于印发<第一批辽宁省职业培训政府补贴专业省级指导目录>的通知》(辽人社﹝201840号)文件执行,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可根据自身技能需求和特点选择培训专业(工种)。


3、培训机构。就业重点群体技能培训由我市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完成。


4、培训补贴。培训机构对就业重点群体开展免费培训,培训补贴按培训结束后通过考试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人数直补培训机构。培训补贴标准按照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第一批辽宁省职业培训政府补贴专业省级指导目录》的通知(辽人社〔201840号)执行。


5、组织培训。


1)开班备案。拟申领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机构,开班前向所在县(市)、区就业人才服务部门备案,备案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备案表》(附件18);


《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备案人员名单》(附件19);


参训人员身份证和相应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非丹东户籍人员除提供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居住证);


学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免费培训与培训补贴申领协议、制定的培训计划。


2)开班审核。各县(市)、区就业人才服务部门应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实施培训。审核通过后,向培训机构反馈同意开展培训,各培训机构组织培训要严格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各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


6、组织鉴定。每班培训完成后,由培训机构统一组织学员申报参加技能考试鉴定。


7、补贴申领。


1)申请。培训机构按照规定完成培训后,应在学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在县(市)、区就业人才服务部门提交申请,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补贴申领表》(附件20);


《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单》(附件21);


学员取得资格证书复印件。


2)审核。各县(市)、区就业人才服务部门应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审核通过的,由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复核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培训机构名称、补贴人数、补贴金额、培训职种。


4)拨付。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将相关材料报送到市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财政部门按申请拨付资金。


8、工作要求。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就业重点群体免费培训工作,加强宣传,让各类就业重点群体知晓免费培训政策,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同时,要强化联系沟通,充分发挥教育、司法、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扶贫、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积极作用,由相关部门了解掌握有关就业重点群体人员名单、培训需求等信息,将培训需求向相应培训机构推送对接,帮助就业重点群体更加有效地参加免费培训。相关部门统一提供的重点群体培训人员名单可作为重点群体的身份类证明依据。


(二)关于贫困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


1、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补贴标准和工作程序等按辽人社发〔201911号文件和《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力度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16号)执行。


2、对扶贫部门组织的贫困村(含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的高素质农民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给予培训补贴,培训补贴直补培训机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关于返乡入乡创业培训。


对参加返乡入乡创业培训的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具体培训要求、补贴标准、补贴申领按《关于印发<辽宁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人社规〔20193号)和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有关创业培训规定执行。


对返乡入乡创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获得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机构或个人作为主体为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培训的,按每人每学时10元、最多不超过300元给予培训主体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同一内容只可学习一次)


1、开班备案。返乡入乡创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获得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到所在县(市)、区就业人才服务部门培训前报备手续。须提供:返乡入乡创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获得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资质复印件,以及教学计划。


2、开班审核。各县(市)、区就业人才服务部门应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开班。审核通过后,按照规定开展培训。


4、申领补贴。培训主体按教学计划完成培训的,原则上,在培训结业后3个月内到县(市)、区就业人才服务部门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报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申领培训补贴。须提供:培训过程照片、视频,学员签到簿(有家庭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相关信息)。经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复核、公示后无异议的,按照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四)落实生活费补贴


1、补贴对象。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同时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2、补贴标准。贫困劳动力的补贴标准为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的补贴标准为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述3类人员每年累计参加不超过3次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具体补贴按实际参加有效培训的天数折天计算。“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生活费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至300元。


3、补贴申领


1)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在培训结束后3个月内,向所在县(市)、区就业人才服务部门申领补贴,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生活费补贴申领表(附件25);


培训全程佐证材料(视频、影音、学习记录等)


2)审核。各县(市)、区就业人才服务部门应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审核通过后,由各县(市)、区就业人才服务部门向社会公示培训日期、培训天数、培训人员名单(含隐蔽或遮挡部分数字的身份证号码)、补贴金额。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拨付。公示无异议的,由各县(市)、区就业人才服务部门将补贴人员名单、补贴金额、培训天数等相关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财政部门按申请拨付补贴资金。


九、调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一)补贴标准。对符合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对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并取得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参训人员,按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证、专项职业能力证书100元、初级(五级)140元、中级(四级)190元、高级(三级)250元、技能(二级)370元、高级技师(一级)57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原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本通知规定调整执行。


(二)补贴对象。参训人员缴纳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的,由个人或委托培训主体、企业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支付个人;培训主体或企业垫付的,由培训主体或企业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支付所在企业或培训主体。


(三)补贴申领。


1、个人申领。个人申领鉴定补贴的,应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3个月内(下同),向所在县(市)、区就业人才服务部门提交申请,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个人申领表》(附件22);


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由培训主体或所在企业(含代个人)申领补贴。须提供以下材料:


1)《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单位申领表》(附件23);


2)《鉴定补贴人员名单》(附件24)。


3、审核。各县(市)、区就业人才服务部门应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4、公示。审核通过的,由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复核后向社会公示补贴人员名单、企业或培训主体名称、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拨付。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将补贴人员名单、补贴金额、等相关材料报市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财政部门按申请拨付资金。


十、关于调整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一)将20岁以下有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纳入劳动预备制培训政策范围,政策实施期限截止到20201231日。


(二)提高通用职业素质、求职能力等综合性培训、创业培训、新产业新职业新技能培训和技能含量高、实训耗材量大的培训补贴标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参保地、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证)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四)可将确有就业能力、培训需求、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年龄不设上限)纳入免费职业培训范围。


(五)县(市)、区级政府可对有关部门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进行整合,解决资金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问题。


十一、其他有关事项


(一)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岗位技能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确保有效提高培训质量。


(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优先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建立专账资金与培训工作绩效考核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建立与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机制,按月了解掌握相关重点群体补贴性职业培训的人员数量、资金发放等数据,并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职业技能提升相关报表中。


(四)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要充分认识到审核工作的严谨性和重要性,确保严格审核、严肃对待。要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切实保障资金使用安全。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个人和机构等,一经查实,依法依纪严惩,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培训工作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


(五)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丹政办〔201937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受理电话市人力资源开发培训部 3105732


振兴区人力资源事务服务中心 2316361


元宝区创业指导科 2867017


振安区就业人才部 2890135


凤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8158196


东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考试鉴定培训部 6600709


宽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考试鉴定培训部 5836922


合作区党群工作部 3122296



附件:1.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备案表

2.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备案人员名单

3.企业职工岗前培训补贴申领表

4.企业职工岗前培训补贴人员名单

5.企业职工转岗转业培训备案表

6.企业职工转岗转业培训备案人员名单

7.企业职工转岗转业培训补贴申领表

8.企业职工转岗转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单

9.企业职工境外培训备案表

10.企业职工境外培训备案人员名单

11.企业职工境外培训补贴申领表

12.企业职工境外培训人员名单

13.职业技能竞赛补贴申领表

14.职业技能竞赛人员名单

15.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个人申领表

16.丹东市企业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 补贴申领表

17.丹东市企业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补贴人员花名册

18.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备案表

19.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备案人员名单

20.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补贴申领表

21.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单

2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个人申领表

23.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单位申领表

24.鉴定补贴人员名单

25.生活费补贴申领表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丹东市财政局


202087


(此件公开发布)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087日印发


发布时间:2020-09-12 00:00:00.0 来源:丹东市人社局 浏览:(1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