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人社发〔2020〕69号
关于做好丹东市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11号)、《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厅秘发﹝2019﹞127号)等文件精神,扩大以工代赈规模,让返乡农民工能打工、有收入。现将《关于做好丹东市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抓好贯彻落实。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丹东市财政局
2020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做好丹东市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一、培训对象
有培训需求和打工意愿的返乡农民工。
二、培训专业(工种)
按照《关于印发<第一批辽宁省职业培训政府补贴专业省级指导目录>的通知》(辽人社﹝2018﹞40号)文件中规定的政府补贴专业指导目录,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可根据自身技能需求和特点选择培训专业(工种)。
三、培训机构
就业重点群体技能培训由我市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完成。
四、补贴政策
培训机构对农民工开展免费培训,培训补贴按培训结束后通过考试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人数直补培训机构。培训补贴标准参照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第一批辽宁省职业培训政府补贴专业省级指导目录》的通知(辽人社〔2018〕40号)执行,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技能提升行动资金列支。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五、组织培训
(一)、提交申请。拟组织开展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须填写《技能培训开班审批表》(附件1)、技能培训班学员情况明细表(附件2),提供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学员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非丹东户籍人员除提供上述证明外,还须提供居住证,向所在县(市)、区就业服务部门提交申请。
(二)、审核备案。各县(市)、区就业服务部门应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培训机构反馈同意开展培训。
(三)、培训实施。培训机构组织培训要严格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各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
六、补贴申请
培训机构免费组织学员培训的,由培训机构在学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到所在县(市)、区就业服务部门申领培训补贴,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学员签字确认花名册》(附件3);
(2)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4);
(3)学员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编号或证书原件以及培训相关证明资料。
七、网上公示
对完成培训、鉴定的培训班申请材料经所在县(市)、区就业服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进行网站公示(含部分身份证号、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培训职种)5个工作日。
八、资金拨付
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将补贴金额、人员名单报市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九、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力度,保障资金安全运行和使用效益,对以虚假培训套取、骗取资金行为的培训机构一经查实,立刻终止协议,取消承担政府培训补贴项目资格,且终身不得再次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技能培训开班审批表
附件2:技能培训班学员情况明细表
附件3:学员签字确认花名册
附件4: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6月1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