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人社发〔2020〕88号
关于确定丹东市失业补助金领金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是国家和省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决策部署,相关政策落实情况是各级行风办重点督查部位,按照《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实施细则》(丹人社发[2020]86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我市失业补助金领金标准确定为当地失业保险金低档标准的50%;其中,对参保缴费不满1年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低档标准(缴费满1年不足10年对应档次)的20%执行。
二、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丹东市财政局
2020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7月1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