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人社发〔2020〕86号
丹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丹东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实施细则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对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确保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具有重要意义。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辽人社〔2020〕31号)和《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辽就〔2020〕45号)要求,现就落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做好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的有效衔接
(一)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享受价格临时补贴,但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及其它相关待遇。对于本细则下发前已按照《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同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20〕26号)和《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发放失业补助金相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函〔2020〕17号)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参保失业人员,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1.领取失业补助金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按照辽人社函〔2020〕17号已核减的参保缴费年限应予以恢复。
2.领金期限。失业补助金领金期限统一为6个月,自申领当月或次月起按月发放,根据申领时间,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6月。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按照辽人社函﹝2020﹞17号申领失业补助金的人员,此前核定可领取失业补助金月数不足6个月的,应延长至6个月;超过6个月的,按6个月执行。
3.领金标准。失业补助金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对应档次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确定;其中,对参保缴费不满1年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标准可按最高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缴费满1年不足10年对应档次)的50%执行。对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按照辽人社函〔2020〕17号申领失业补助金的人员,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剩余领取期限按上述标准执行。
4.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不得与失业保险金同时发放。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可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向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现场或线上申领失业补助金,无需办理失业登记。经办机构在审核认定失业人员参保缴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况、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信息时,应通过内部数据信息比对方式确认,不得要求失业人员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未就业证明等材料。审核结果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领人,自审核通过当月或次月起按月发放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失业人员是否重新就业的标准,以核实用人单位招用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准。受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时必须同步办理失业登记。
5.停发办法。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6.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二)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
2020年3月至12月,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
(三)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按现行标准提高1倍后的标准发放。
二、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上来,迅速行动,积极作为,形成协同作战、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分工、时间节点、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失业保险扩围政策落实落地,兜底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二)便民服务,优化经办流程。失业人员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现场或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等失业保险待遇。经办机构认定失业人员失业状态时,应通过社保信息系统比对失业人员参保缴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况、单位停保减员、失业原因、用人单位已经停止为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确认申领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不得要求失业人员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就业创业证、未就业证明、户籍证明等材料,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的证明材料一律取消,凡是内部信息系统能够核查的一律不得要求失业人员提供。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办理停保手续时,应要求用人单位填写失业人员的失业原因,经办机构据此录入信息系统。经办系统不得设置证明材料审核环节,不得增加其他义务、条件或时限要求。不得附加和捆绑培训等其他条件,不得以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不得要求失业人员转移档案;不得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况记入职工档案。
(三)加大宣传,实现平稳街接。要强化政策引导,综合运用微信、微博、短视频平台等,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尤其是失业补助金政策调整情况的解读,争取申领人员理解支持。对于新老政策衔接过程中可能引发的群众误解误读和舆论炒作,各地要提前准备应急预案,做好舆论引导,避免出现负面與情。要及时准确回应群众关注,营造良好氛围。
(四)严控风险,确保基金安全。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加强监测预警。要结合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做好资金测算,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把握政策执行条件和执行期,用好全国社会保险比对查询系统,做好失业保险待遇核定事前比对,对于出现应停发情形的,及时停止发放,严防冒领、骗取、套取基金行为,防范廉政风险。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报告。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丹东市财政局
2020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7月10日印发 |
文件解读 :就业困难人员帮扶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