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人社发〔2020〕78号
关于印发《丹东市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培训机构:
为切实加强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充分保障专项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落实好职业技能培训政策,促进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和<辽宁省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人社〔2018〕1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丹东市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丹东市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
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以及国家、省有关职业培训的政策精神,结合丹东经济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是指:由培训机构组织,为符合享受政府补贴条件的人员开展的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专业转换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以及其他项目制培训等。
第四条 凡经正式批准设立的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就业培训中心、民办职业教育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培训中心、农村职业教育中心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等,均可申请承担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
第五条 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机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专家)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平等竞争、合理布局”的原则择优选择。
第六条 选择的培训机构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 提高培训质量
第七条 培训机构组织培训要严格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各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按照办学许可审批专业(工种)开展培训,严禁在办学许可以外专业(工种)申请培训补贴。不断加大对软硬件建设的投入力度,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管理人员配备到位并符合相关要求,教学及生活设施完善,专兼职教师结构合理,教师专业水平和资质要符合要求,实验、实操设备、场地满足培训需求。
第八条 积极开展培训理论和项目策划研究,认真分析不同类别的培训对象培训需求,在此基础上制定包括培训项目、课程设置、授课教师、授课方式等内容的培训方案。
第九条 不断更新观念,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大力提升培训水平,提高从业人员技能水平和自身素质。
第十条 积极开展学员评教活动,学员对课程设置、授课内容、师资水平、组织管理等测评,进一步提高学员的满意率,每期培训班结束后,进行书面总结,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认真整改。通过座谈或问卷调查,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学员及所在单位对培训质量与参训效果的反馈意见,并逐步实现常态化,以促进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要注重总结经验、发现典型,对培训学员反应良好的、培训后就业率高、技能提升效果显著的培训机构哦进行广泛宣传、推广培训品牌。
第三章 保障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 各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的培训对象、培训工种、培训课时等相关内容执行,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个人或组织等一律不得纳入申请培训补贴范围,确保申报数据准确无误,真实有效,经得起推敲和审计。原则上,数据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对弄虚作假、瞒报数据、伪造学员身份等恶意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培训机构,按照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其承担政府补贴项目的培训机构资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人社部部门对我市签约的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做好日常管理和指导服务,并对其开展的补贴培训进行质量监管,引导其依法、诚信、规范办学。
第十四条 我市实行培训日常督导和绩效评估制度,对补贴培训实施情况开展日常督导抽查。
第十五条 就业人才服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规范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加强资金监管。
第十六条 面向社会公布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培训机构的管理秩序,对单位或个人的投诉举报及反映的问题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对情况属实的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存在违反《承担补贴培训协议》约定行为的,按协议约定进行处理;存在违反国家或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并终止《承担补贴培训协议》。已拨付培训补贴的,依法追回补贴资金。
同时将加大对培训机构违规的处罚力度,对定点培训机构(企业)擅自减少培训课时、合并培训班次、转包培训任务、伪造学员身份、骗取、套取、培训补贴资金和虚假培训的,一经查实,追缴违规资金,终止协议并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且终身不得再次申请承担政府培训补贴项目资格,并在全市予以通报,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强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各培训机构要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内容。消防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培训是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其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内容,是确保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和个人人身安全的重要举措,各培训机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及时完善消防教育培训内容,将其作为提升单位和个人安全防控能力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抓牢抓实。
第十九条 强化宣传演练。各培训机构要通过开展专题培训讲座、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手册、组织参观等多种形式学习宣传消防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常态化组织消防安全应急疏散演练,促使学员提高消防安全意识,掌握基本知识和自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