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人社发〔2020〕49号
关于印发《丹东市企业新型学徒制 培训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就业人才中心、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各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19]10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丹东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丹东市财政局 2020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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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实施细则
一、培养对象与期限
面向依法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人员(自签订劳动合同或转岗之日起3年内)为培养对象。学徒培养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中级工通常为1年,高级工通常为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
二、申报备案
拟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需填写《辽宁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申报书》(附件1)并报送所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审核备案。市就业人才部门负责中省直驻丹企业和市直企业单位申报材料受理。备案材料主要包括:
(一)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工种、时间、成本、考核方式等);
(二)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附件2);
(三)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附件3);
(四)企业新型学徒培训学徒名册(附件4)、劳动合同复印件,转岗人员需在劳动合同上进行岗位变更;
(五)企业培训计划(附件5);
(六)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附件6)
三、预支培训补贴资金
企业培训计划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审核备案后列入目录清单网上公示,财政部门按规定向企业预支50%的补贴资金。企业依据与培训机构协议向培训机构拨款。
四、培训日常监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办部门要对培训机构和培训过程、培训结果加强监管,不定期通过实地核查等方式及时了解培训实施情况,严格考核验收。
五、考核鉴定
学徒培训期满后,企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办部门提出申请,对培训的学徒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按照鉴定程序、权限和有关规定执行。
六、补贴申领
企业完成全部培训任务后申领剩余职业培训补贴时(申领时间最多延长到培训任务结束后1年内)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完成培训任务的学徒花名册(附件7);
(二)完成培训任务学徒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编号或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以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不提供复印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内部核查。
(三)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留存复印件;
(四)不低于10次的培训视频资料等。
七、剩余补贴拨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对企业完成培训任务后提交的相关材料审核无误后,根据培训结束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情况,如果合格人数超过企业培训计划人数的50%,财政部门按规定向企业拨付剩余补贴资金。如果合格人数低于企业培训计划人数的50%,则企业向财政部门退回多支付的资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