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人社发〔2020〕43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市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为坚决贯彻中央、省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工作,切实做好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和托底安置工作,为丹东市留住人才,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20〕26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辽农工发〔2020〕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
(一)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有创业意愿的农民工可在创业地享受与当地劳动者同等的创业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及时落实税费减免、场地安排等政策。对农民工创业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建立诚信台账和信息库,探索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实训基地推荐免担保机制。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奖补政策,合理安排贴息资金。
(三)扩大创业培训规模。持续实施返乡入乡创业培训行动计划,将有培训需求的返乡入乡创业农民工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依托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教育培训机构等各类优质培训资源,根据创业意向、区域经济特色和重点产业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返乡入乡创业培训,有意愿的创业者可以接受创业培训。实施农民工返乡入乡创业带头人培养计划,对具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的返乡入乡创业农民工开展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充分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
二、加大托底安置力度
(一)开展远程技能培训。推广辽宁省普惠制农村劳动力转移远程培训平台,提供免费技能学习平台和推送岗位信息,农民工可通过远程登录接受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一条龙服务。
(二)做好托底安置。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通过3月的短期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附件:短期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实施方案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丹东市财政局
2020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丹东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短期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实施方案
一、托底安置对象
年龄在16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及有外出务工经历目前就业困难人员。
二、安置人数控制指标
每个乡镇、行政村安置不超过两人。
三、开发岗位工作内容
由各县(市)区统筹组织开发乡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员、水管员、护路员、生态护林员等短期公益性岗位。
四、服务期限及补贴标准
短期公益性岗位服务期限为2020年6月至2020年8月,服务期满后不再续签,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超期服务。短期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现有公益性岗位各类补贴标准执行,不参加工伤保险。已确定的安置人员上岗前由人社部门统一为其办理意外伤害(亡)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为每人不超过300元。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五、工作程序
(一)安置对象由户口所在行政村按相关程序推荐,报行政村所在乡镇政府审核确认。
(二)乡镇政府审核确认安置对象,按照谁用人、谁签约的原则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后,报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备案。
(三)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备案信息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为安置对象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亡)保险。
(四)安置对象上岗后,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待遇发放工作。
六、岗位管理
短期公益性岗位采取“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解除(或终止)聘用协议,停止发放补贴,并追回已违规发放的补贴。
1.办理上岗手续后,由他人冒名顶替上班的;
2.虚设岗位安置人员,但实际未上岗的;
3.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转移就业的;
4.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无故旷工累计三天以上的;
6.严重违反乡镇和行政村委员会管理制度的;
7.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8.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短期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工作作为稳就业和脱贫攻坚的重要举措,按照工作分工,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形成实名服务、动态监管的工作机制,切实解决安置对象的短期就业困难。
(二)规范岗位管理。各乡镇、村委可根据实际灵活安排安置对象工作时间,按照服务协议加强管理,主要考核安置对象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三)加强监督指导。市就业人才服务中心要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开展短期公益性岗位安置工作,做好政策解释及相关工作部署和总结工作。对虚报冒领、骗取相关补贴的个人和单位,一经查实,按规定移交公安、司法、纪检部门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