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人社发〔2020〕42号
关于全力做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税务局、审计局、生态环境局、海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大力度做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要求,充分发挥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以下简称“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效应,维护就业局势总体稳定,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现就全力做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工作通知如下:
一、延长政策执行期
将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二、困难企业稳岗返还适用范围
中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的其他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将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20%。职工退休、死亡、调出、上学、入伍、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及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同一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之间职工换岗的,不计入裁员率(企业应对以上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
三、申请条件
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并自2019年1月以来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未足额缴纳的,可在补缴失业保险费后申请。
(二)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三)2019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规定标准。
(四)企业申报时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认定为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
1.2019年以来,累计2个自然季度出现亏损达到20%以上;
2.2019年以来,累计2个自然季度利润总额同比下降40%以上;
3.2019年度以来,下一年度利润比上一年度同比下降40%以上;
4.2019年以来,连续2个自然季度进出口额较上一年度同比下降30%以上;
5.经市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为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
(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恢复有望企业:
1.企业尚有未完成合同,或有新订单、新项目、产品或服务购买意向协议,2019年以来,满足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条件后,单个季度营业收入或利润环比回升20%以上;
2.经市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为恢复有望企业的。
(六)与工会组织协商或以其他形式制定稳定就业岗位的措施。
(七)疫情防控期间,对由于保障供应而造成损失的企业给予倾斜支持。
(八)申请企业具有以下情况的,不宜进行稳岗返还:
1.被列入不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经营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
2.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各统筹地区可使用“信用中国”网站数据判断企业是否属于严重失信企业。
(九)以独立缴费单位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并按照规定参保缴费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
(十)2019年已获批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2020年可继续申请,前次获批时使用过的企业经营状况支撑材料不可重复使用。符合条件的企业需在2021年3月31日前进行申报。
(十一)已享受稳岗返还或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企业需承诺在得到返还后一年内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2020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
四、返还标准
按照不超过2019年度6个月的丹东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当期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稳岗返还资金应一次性发放,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企业稳岗返还和困难企业稳岗返还以及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不能兼得(在同一自然年内,企业只能领取其中一项,即只能享受普通稳岗返还、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或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其中一项。如,企业在2020年内,已获得2019年度的普通稳岗返还资金拨付,则不能在2020年内兼得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资金的拨付。在同一自然年内,企业已领取普通稳岗返还或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又符合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申领条件并已获批的,可采取轧差补发的方式拨付资金。对该文件下发前已经领取普通型稳岗返还或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的企业,企业提出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在符合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前提下,按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执行后由相关部门及经办机构调整相关账务)。优先发放疫情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重点支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长期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
全市年度内发放的企业稳岗返还和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总额度应控制在2020年1月统筹地区基金滚存结余的20%(6309万元),采取集中审核按比例确定标准发放。
五、企业申请
企业填写《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申请表》(附件)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参保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返还失业保险费的申请。申请企业填写的《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申请表》及所提供的佐证材料要真实可靠,并对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相关事项经参保所在地相关部门认定后,报市人社部门向社会公示。
六、审核认定
采取失业保险参保地属地管理,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联合会审方式开展审核认定工作。各部门职责范围如下:
1.发展改革、工信部门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省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
2.市信息中心审核申报企业在申请年度是否严重失信。
3.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认定申报企业是否符合环保政策。
4.税务部门负责审核申报企业社保缴费和盈亏情况。
5.总工会负责审核申报企业是否有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或集体合同中有涉及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6.“僵尸企业”处置的牵头部门负责审核申报企业是否列入“僵尸企业”名单。
7.海关部门负责认定申报企业2019年以来连续2个自然季度进出口额较上一年度同比情况。
8.人社部门安排下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申报企业裁员率情况,并结合各部门对申报企业的审核认定情况,对经审核确认后拟给予稳岗返还的企业名单和资金数额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及时做好享受稳岗返还企业实名制信息登记工作。
9.财政部门根据多部门联合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返还明细,及时拨付资金。
七、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是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稳就业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疫情防控期间援企稳岗,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的有力措施。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各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联合会审机制功效,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大宣传,优化经办服务。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优化经办服务、减少证明材料、提高审批效率。通过内部信息比对等方式筛查符合条件企业名单,采取短信推送、信息系统自动推送、经办提醒等多种方式通知到每一户符合条件的企业,做到企业应知尽享。
(三)定期调度,强化责任担当。按照省厅提出的4月底前发生实际发放、力争5月底前发放企业稳岗返还和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资金量达到全年额度的50%以上的要求,将建立困难企业稳岗返还通报制度,定期调度政策落实情况。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现场督导,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县(市)区应及时向市人社局、财政局汇报。
附件:《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申请表》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丹东市财政局
丹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丹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 丹东市审计局
丹东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
丹东市总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丹东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东港海关 丹东市信息中心
2020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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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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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模 |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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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户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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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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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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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 单位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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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商 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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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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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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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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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诺 |
本企业郑重承诺: 本企业所提供的资料不含任何虚假信息。同意税务部门按规定提供本企业2019年以来季度或月度企业所得税纳税信息。所享受稳岗返还资金将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同时承诺资金返还一年内裁员率不超过我市同期城镇登记失业率。否则,本企业及法人代表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同意由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企业名单,记入本企业信用档案,接受失信惩戒。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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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 状 况 |
2019年以来累计 亏损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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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税务局意见(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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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以来累计两个季度利润总额同比分别下降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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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足额缴纳 社会保险费 |
是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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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以来,满足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条件后,单个季度营业收入或利润环比回升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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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以来连续2个自然季度进出口额较上一年度同比下降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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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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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员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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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意见(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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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登记失业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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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尚有未完成合同,或新订单、新项目、产品或服务购买意向协议 |
是 □
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