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人社发〔2020〕34号


关于防范涉嫌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社局,局属相关科室,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近期,我局在审批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时发现有涂改、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涉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市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职工退休合法权益,为维护我市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落实。各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压实工作责任,把各项政策和管理制度落实到位,将社保经办风险防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提高社保经办风险防控的意识,要建立严格风险防控体系,将社保经办风险防控意识始终贯穿于社保工作全过程。

二、规范业务经办,建立轮岗制度。各单位(部门)要认真组织社保经办人员参加政治理论、社保相关政策和业务流程学习,切实提升政治、专业和文化素养。建立轮岗制度,定期岗位交流,特别是涉及退休审批、待遇支付、基数核定、稽核审计、财务管理等重要岗位和权力节点,防止因长期在岗而形成的经办风险。

三、规范、完善档案管理工作。各单位(部门)要建立健全档案保管、查阅制度,明确档案管理人职责,健全档案的立卷、保管、查阅和销毁程序,实行“一案一卷”档案管理,严禁私自外借档案资料或将档案交由个人保管,确保档案归档完整、分类清楚、存放有序。

四、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各单位(部门)在办理业务或管理档案过程中要认真审查相关档案材料,运用技术手段,增强甄别真伪能力,如发现弄虚作假,私刻公章、涂改编造证明材料等涉嫌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要当即保留好相关证据或封存档案,不得返还相关单位或个人,并及时上报上级单位(部门)。

五、加大处罚力度,强化责任追究。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行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规定,对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犯罪线索的,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

防范涉嫌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是一项长期工作,须驰而不息、久久为功、常抓不懈。各单位(部门)要始终牢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意识,对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零容忍,严厉打击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行为,一经查处,必将从严从重处理。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49

 

(此件公开发布)

发布时间:2020-04-14 00:00:00.0 来源:丹东市人社局 浏览:(6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