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人社发〔2020〕21号


印发《关于扶持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

现将《关于扶持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发展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丹东市财政局
2020324

(此件公开发布)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0324日印发

关于扶持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发展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引导创业孵化基地提质升级,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9276号)以及《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丹政发〔20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入驻的孵化对象(含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组织、创业团队、创业项目等)提供经营场地、事务代理、创业指导、市场推广、政策扶持以及持续滚动孵化服务,由各级政府或社会力量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器以及其他具备创业孵化功能的各类创业载体。

第三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将坚持政府扶持、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进政府主导型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到政府重点发展行业和公共创业服务领域,创建多元化的创业载体,扶持一批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力强、孵化成功率高、能够较好的发挥创业带动就业作用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广大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业孵化综合服务平台。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统筹规划、任务下达、组织实施和考核评估等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相关扶持政策;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配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做好具体工作。市财政部门和市就业人才服务中心负责资金拨付工作。

第五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重点支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含随军家属)、新生劳动力(未继续升学的初、中等学历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剩余劳动力及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各类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给予各行业均可申请进入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创业孵化(除国家限制行业外)。

第六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创业实体的管理服务,督促其合法创业、守法经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地管理规定的创业实体,由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对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清退。

第二章 认定标准和申请程序

第七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设立条件采用综合评估体系认定机制。具体认定标准详见《丹东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及孵化情况综合评估体系》(见附件1)。

第八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所需要件:

(一)《丹东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认定表》(见附件2)。

(二)运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共建的应提供合作合同,事业单位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运营单位法人代表和基地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运营单位可支配场地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五)《丹东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

(六)基地情况简介。按照附件1所列基本项目、孵化项目、综合项目中涉及的具体指标顺序,结合基地基本建设、资金投入、专职管理服务人员队伍、管理服务制度建设、入驻创业企业及吸纳就业、专家指导团队、提供服务支撑、日常管理服务(含入驻企业基本及产值信息等)等情况简要介绍申请为丹东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理由(以数据为主),并提供《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年度发展计划》。

(七)附件1所列具体指标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程序:

(一)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全市各类孵化载体运营单位,可直接向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第八条规定的认定要件,并对要件真实性负责。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整理汇总创业孵化载体的相关材料,并提出初步意见,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人员履行评估程序,出具评估结论。承担市特定项目的基地可视项目完成情况予以加分。

(三)最终累计得分80分及以上,网络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创业孵化载体,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丹东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并授予标牌。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纳入全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发展体系,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三章 扶持政策和申领程序

第十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政策包括补助政策和奖励政策。根据《丹东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及孵化情况综合评估体系》得分情况对应补助及奖励标准。其中:

(一)补助标准

1.单一建筑面积在30005000之间且入孵企业达到30户及以上的创业孵化基地,单次评估累计得分90分及以上的(新成立的首次评估累计得分80分及以上),按其实际支出的基本运营和公共服务等费用的一定比例(得分与综合评估总分的比值)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单一建筑面积在5000及以上且入孵企业达到40户及以上的创业孵化基地,评估累计得分90分及以上的(新成立的首次评估累计得分80分及以上),按其实际支出的基本运营和公共服务等费用的一定比例(得分与综合评估总分的比值)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二)奖励标准

1.评估年度最终累计得分120分及以上的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奖励标准为10万元。

2.获得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补贴(或奖补)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获得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补贴(或奖补)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4.国家、省及市奖励政策不可兼得。

第十一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补助和奖励申领程序:

(一)申请

经评估评定达标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营单位,填写《丹东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及孵化情况综合评估体系》、《丹东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补贴资金审批表》、《丹东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奖励资金审批表》(见附件56),可直接向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提出补贴(奖励)资金申请。

(二)拨付

1、补助资金采取按阶段评估方式拨付。

1)新设立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补助拨付方式:创业孵化载体自认定为“丹东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之日,即可按程序一次性申领相对应补助档次30%的补助资金;新设立的“丹东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运行满六个月,经评估达到90分及以上,网络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可按程序一次性申领相对应补助档次30%的补助资金;新设立的“丹东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运行满十二个月,经评估达到90分及以上,可按程序一次性申领相对应补助档次40%的补助资金。

2)运行满十二个月以上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补助拨付方式:“丹东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运行每满六个月,经评估达到90分及以上,网络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可按程序一次性申领相对应补助档次50%的补助资金。

2、奖励资金实行年底一次性拨付。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市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市就业人才服务中心,由市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将资金拨付至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对应的运营单位对公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补助和奖励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涉及省级创业孵化专项补助资金和国家级创业孵化专项补助资金的按规定落实。

第四章 日常服务

第十三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要按季度向上报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丹东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配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日常考核工作,动态掌握孵化基地营运情况。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汇总形成《丹东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基本情况统计表》,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认定部门取消其资格,收回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标牌。

(一)基地自身违法违规经营,或对孵化对象违法违规经营失察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财政补助、奖励的创业孵化基地,追回已经拨付的历年补助资金;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相关资金的,取消当期补贴资格,追回当年补助资金。

(三)已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孵化性质发生改变的。

(四)年度考核低于80分或考核时所报材料内容虚假,经整改仍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 孵化对象在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内孵化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对市重点发展的金融商贸、特色旅游、人力资源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仪器仪表、高新技术、文化创意等类别企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群体创业企业以及其他入孵企业有引领作用的骨干企业,孵化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超过期限的孵化对象应及时迁出创业孵化基地。建立丹东市创业孵化基地信息管理系统,将全市现有企业和已经进入孵化载体的企业相关信息纳入系统管理,避免出现“超期不退”、“一企多孵”和“成企再孵”等情况发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附:1.丹东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及孵化情况综合评估体系

2.丹东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认定表

3.丹东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情况汇总表

4.丹东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基本情况统计表(季报)

5.丹东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补贴资金审批表

6.丹东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奖补资金审批表

附件1

丹东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及孵化情况综合评估体系

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9276号)

2.《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丹政发〔20196号)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

评估范围

丹东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主导或社会资本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以及具备创业孵化功能的其他载体等各类创业孵化载体,按照本《评估体系》,经市人社门评估后,认定为丹东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评估小组

市人社局组织专人组成评估小组。

评估方式

1.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负责整理汇总孵化载体相关资料,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市人社局。
2.
市人社局组织专人深入创业孵化基地现场核实,对照相关资料按照基本项目、孵化项目、综合项目中所列具体指标逐一打分(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综合评估最终累计得分(四舍五入保留到整数),并根据累计得分确定补助(奖励)标准,出具评审结论。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标准

拟申请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各类孵化载体,经评估最终累计得分80分及以上,网络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确定为“丹东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由市人社局授予“丹东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标牌。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补助评定标准

一、建筑面积在3000㎡至5000㎡之间且入孵企业达到30户及以上的,评估年度最终累计得分90分及以上的创业孵化基地(新成立的首次评估累计得分80分以上):

1.建筑面积3000-3499㎡,补助标准为不超过70万元;

2.建筑面积3500-3999㎡,补助标准为不超过80万元;

3.建筑面积4000-4499㎡,补助标准为不超过90万元;

4.建筑面积4500-5000㎡,补助标准为不超过100万元。

二、建筑面积超过5000㎡且入孵企业达到40户及以上的,评估年度最终累计得分90分及以上的创业孵化基地,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20万。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奖补评定标准

1.评估年度最终累计得分120分及以上的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奖励标准为10万元;

2.获得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补贴(或奖补)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获得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补贴(或奖补)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4.国家、省及市奖励政策不可兼得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确认

作为的法人代表(负责人),我已全面了解丹东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及补助、奖补评定的条件,对本次评估工作各环节无异议。

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评估小组

意见

经审核材料并现场核实,最终评估得分 分。按照评定标准,给予补助 万元,给予奖励 万元。

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签字): 市人社部门(签字):

注:本表一式三份。市人社、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各一份。

附件1-1

丹东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及孵化情况综合评估体系

评估项目

丹东市创业孵化基地基本项目评估

基础分值

40

最终得分

评估人

序号

评估项目

具体指标

分值

评估得分

1

独立的运营资格

负责创业孵化载体运营的单位应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创业孵化载体具备保证入驻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在孵化基地的条件。

4

2

特定的服务对象

入驻载体孵化对象均符合《暂行办法》第二、五、十五条规定。

5

3

稳定的创业场地

1.具有完善的供电、供排水、采暖、通讯网络以及安全消防等基础设施,满足创业企业生产经营需要;

2.配备了后勤管理及安保人员;

3.对孵化对象实行场地租金减免等优惠(如:在协议或补充协议中有约定第一年全免,第二年减60%,第三年减50%等类似条款);

4.用于孵化对象使用的场地不少于全部场地(含公共服务设施)的60%,并有相对明确的孵化、成长、培训等功能分区;

5.创业孵化基地场地面积应为3000㎡以上,具备1年内容纳孵化对象不少于30户的能力。

15分(每项3

4

健全的管理制度

1.悬挂《创业孵化基地年度发展计划》;

2.悬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包括:企业入驻基地条件、申请入驻审核程序及标准、孵化项目评估、生产经营情况及相关数据统计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等全套基地管理制度;

3.悬挂《创业孵化基地物业管理规定》;

4.悬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人员服务公约》。

4

每项1

5

专业的服务团队

1.基地内设有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保证至少有2人及以上熟悉就业创业政策和基地管理经验较丰富的专职管理服务人员;

2.有专(兼)职指导团队2人以上并定期给予在孵企业经营指导服务,企业入、出孵制度完备。

4

每项2

6

服务支撑的功能

1.能够协助孵化对象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及变更手续;

2.能够提供法律咨询等相关服务;

3.能够协助孵化对象办理《就业创业证》相关手续;

4.协助企业办理税收减免、创业担保贷款等惠企政策手续。

4

每项1

7

日常的管理服务

1.建立健全入驻企业相关信息。包括:进入基地创业人员、孵化企业及其职工基础信息资料台账。对基地内企业户数、创业场所、经营项目、运营状态、创业思路、创业人员及人数、吸纳就业人员及人数等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有系统或定期台账);

2.及时准确为人社等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数据。承担基地内创业者创业、企业发展和促进就业等方面的统计及上报工作情况。(此项由市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打分)

4

每项2

附件1-2

丹东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及孵化情况综合评估体系

评估项目

丹东市创业孵化基地孵化项目评估

基础分值

60

最终得分

评估人

序号

评估项目

具体指标

分值

评估得分

1

企业入驻

孵化率

1.企业入驻孵化率=评估当期内已入驻孵化企业户数(营业执照为准,下同)÷基地当期内容纳孵化企业户数(实地考察结合建筑面积认定为准)×100%

2.企业入驻孵化率80%以下的不得分;80%89%之间的得分减半;90%及以上的得满分。

15

2

企业在孵

成功率

1.企业在孵成功率=评估当期内已入驻孵化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户数÷评估当期内已入驻孵化企业户数(营业执照为准,下同)×100%

2.企业在孵成功率70%以下的不得分;70%79%的得分减半;80%以上的得满分。

10

3

扶持创业情况

1.评估当期内扶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各类人员新增创业人数5人以上;

2.评估当期内扶持创业带头人人数10人以上;

3.两项指标均未达标的不得分;有一项达标的得分减半;均达标的得满分。

10

4

创业带动就业情况

1.面积达到5000㎡以上,带动就业160人以上的;面积达到4000㎡以上,带动就业130人以上的;面积达到3000㎡以上,100人以上;

2.带动就业指标:按照评估时孵化企业与在岗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孵化企业开具的用工证明(工资表);养老保险个人对账单(个人以灵活就业身份或在该孵化企业参加养老保险)3个条件同时满足进行认定;

3.达到带动就业人数100%及以上的得满分,达到80%(含80%)—100%之间的得分减半;80%以下的不得分。

20

5

入孵企业

满意度

1.入孵企业满意度=评估当期内入驻孵化企业评价满意的户数÷评估当期内入驻孵化企业的户数(含孵化未取得营业执照项目企业)×100%

2.入驻孵化企业评价满意情况采取全口径调查问卷形式。入孵企业满意度80%以下的不得分;80%89%的得分减半;90%以上的得满分。

5

附件1-3

丹东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及孵化情况综合评估体系

评估项目

丹东市创业孵化基地综合项目评估

加分

减分(减分不设下限)

最终得分

评估人

签名:

序号

评估项目

具体指标

评估得分

1

创业带动就业情况(加分项目)

1.创业孵化基地中已开辟了大学生、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等创业专区。(3分);

2.评估当期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群体就业(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准)20人以上。(3分)

2

创业场地建设情况(加分项目)

1.建筑面积达到4000㎡—4499㎡。(3分);

2.建筑面积达到4500㎡—4999㎡。(5分);

3.建筑面积达到5000㎡及以上。(7分)

3

创业导师团队

建设情况

(加分项目)

1.本基地创业导师参加省级创业讲师大赛(1分);

2.孵化基地创业导师在省级创业讲师大赛取得名次(2分);

3.孵化基地创业导师参加国家级创业讲师大赛(2分)。

4

开展服务活动情况(加分项目)

1.评估当期针对孵化基地自身开展了专项营销、招聘、推介、宣传等活动;(2分)

2.评估当期针对入孵企业开展了专项营销、招聘、推介、宣传等活动。评估当期内为入孵企业开展服务活动4次以上得满分,2次得分减半,不满2次不得分。每次活动参加企业不得低于在孵企业50%;(2分)

3.已全面开展项目战略设计、市场策划、项目推广服务、入孵企业产品接洽及成果转化服务;(2分)

4.对成功引入投资机构长期进驻,并在评定当年对入孵企业实施投资,且签订三年以上资本合作协议的。(10分)

5

适应丹东经济

发展需求

(加分项目)

承担市特定项目的基地视项目完成情况予以额外加分(没有承担不得分)。(不超过15分)

6

减分项目

1.评估当期基地企业入驻孵化率低于80%的,每低5个百分点,减5分;

2.企业孵成功率低于70%的,每低5个百分点,减2分;

3.评估当期基地存在已达到《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出孵要求仍然滞留在基地的企业,每1户减2分;

4.评估当期基地存在同一企业同时在多个基地孵化现象,每1户减5分;

5.评估当期基地存在基地运营企业和入孵企业的双重身份,发生此类情况减5分;

6.评估当期存在新入驻的企业为已经成立三年以上的企业,每1户减5分;

7.评估当期基地存在同一法人名下多家企业在同一基地孵化的情况,每1户减2分;

8.评估当期基地入驻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每1起企业败诉的减2分;

9.评估当期基地入驻企业出现欠薪,每1起减2分;

10.评估当期基地入驻企业存在失信企业,每1户减3分;

11.年度没有全面建立健全入驻企业相关信息的减5分;

12.评估当期基地没有及时准确向人社等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数据减5分。

2

丹东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认定表

运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创业孵化载体名称

申请认定名称

丹东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基地编号

运营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行名

单位法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注册地址

孵化载体基本情况

成立时间

注册资金

负责人名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基地地址

基地面积

专职管理服务

人员人数

可容纳孵化

企业户数

现有孵化

企业户数

当期就业

人员人数

基地情况简介

包括简介、年度发展计划等,请另纸附后。

提供的

服务

□事务代理 □创业指导 □场地保障 □场地保障

□法律维权 □融资服务 □市场推广 □政策扶持

运营

单位

承诺

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申报资格和申报条件的符合性负责。对违反上述承诺的不诚信行为,同意承担撤销基地称号及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

市人社

部门意见

评估人(签字):

市人社部门(盖章)

注:此表一式二份,市人社、运营单位各1份。


附件3

丹东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情况汇总表

运营单位:(盖章) 基地编号: 填报日期:

入驻企业

社保编号

入驻企业名称

成立

时间

入驻

时间

注册法人

联系

电话

吸纳就业人数

总计

登记失业人员

离校未就业毕业生

16-24岁失业青年

就业困难人员

农村剩余劳动力

科技人员

其他类型人员

说明:入驻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作为本表附件一并提供。

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4

丹东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基本情况

统计表(季报)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序号

基地

名称

场地面积

孵化企业户数

吸纳就业人数

创业孵化情况

总数

其中

大学生创业户数

其中

当年新增户数

总数

其中:登记失业人员

其中:离校未就业大学生

其中:1624岁失业青年

其中:就业困难人员

其中:农村剩余劳动力

其中:科技人员

企业入驻孵化率

企业孵化成功率

新增创业人数

创业带头人人数

创业培训人数

创业担保贷款

(万元)

1

2

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5

丹东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补助资金审批表

月— 月)

基地名称

基地编号

成立时间

运营单位

银行账号

开户行名

累计得分

补贴金额

基地面积

孵化企业使用面积

当期免除租金总额(万元

基地可容纳企业户数

当年孵化企业户数

当期孵化成功户数

企业入驻孵化率

企业孵化成功率

扶持新增创业人数

创业带头人数

吸纳就业人数

创业培训人数

职业培训人数

开展培训情况

提供创业培训、职业培训等费用明细,请另纸附后。

开展活动情况

开展专项营销、招聘、推介、宣传、战略设计、市场策划、项目推广、入孵企业产品接洽、成果转化服务等活动情况,请另纸附后。

运营单位

承诺

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是性负责,对违反上述承诺行为,同意承担撤销基地称号后果及有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

市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意见

(盖章)

市人社部门

意见

(盖章)

市财政部门

意见

根据评定结果,落实创业孵化基地补助资金。

(盖章)

说明:丹东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及孵化情况综合评估体系、基地租借合同、减免租金证明(入孵协议)、孵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纳税证明、劳动合同等应作为附件一并提供。

附件6

丹东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奖励资金审批表

年度)

基地名称

基地编号

成立时间

运营单位

银行账号

开户行名

累计得分

奖励金额

基地面积

孵化企业使用面积

当年免除租金总额(万元

基地可容纳企业户数

当年孵化企业户数

当年孵化成功户数

企业入驻孵化率

企业孵化成功率

扶持新增创业人数

创业带头人数

吸纳就业人数

创业培训人数

职业培训人数

开展培训情况

提供创业培训、职业培训等费用明细,请另纸附后。

开展活动情况

年度开展专项营销、招聘、推介、宣传、战略设计、市场策划、项目推广、入孵企业产品接洽、成果转化服务等活动情况,请另纸附后。

运营单位

承诺

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是性负责,对违反上述承诺行为,同意承担撤销基地称号后果及有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

市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意见

(盖章)

市人社部门

意见

(盖章)

市财政部门

意见

根据评定结果,落实创业孵化基地补助资金。

(盖章)

说明:丹东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及孵化情况综合评估体系、基地租借合同、减免租金证明(入孵协议)、孵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纳税证明、劳动合同等应作为附件一并提供。

文件解读:《关于扶持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发展的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3-24 00:00:00.0 来源:丹东市人社局 浏览:(58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