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人社发〔2020〕10号


转发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现将《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人力资源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辽人社函〔2020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保障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依法启动特殊时期、特殊事件、工伤认定简易程序,对于参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务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三、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开设绿色通道和专门服务窗口,特事特办、限时办结参保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丹东市财政局

丹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128

(此件公开发布)

发布时间:2020-01-10 00:00:00.0 来源:丹东市人社局 浏览:(5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