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丹东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15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各市(县、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函》(辽人社函〔2019〕208号)规定,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如下:
一、元宝区、振兴区、振安区、合作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036.6元调整为1368.5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178.6元调整为1449元。
二、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985.5元调整为1258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120.5元调整为1332元。
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