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人社发〔2019〕108号


关于印发《丹东市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丹东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丹东市青年就业见习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及失业青年提高职业技能,积累职业经历,增强就业竞争能力,根据《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丹政发[2019]6号)、《关于印发<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丹东市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丹东市财政局

2019820

(此件公开发布)

丹东市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丹政发[2019]6号)、《关于印发<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9号)及《关于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丹人社发[2014]13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见习单位确定

我市青年就业见习单位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暂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就业见习单位的申报、审核和确定工作。就业见习单位性质包含各类企事业单位。就业见习单位名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并统一纳入辽宁省就业见习单位目录,定期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向社会公布。申请我市青年就业见习单位需提供如下要件:

(一)《见习单位开展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协议书》(附件2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管理规范,能够提供2个及以上适合青年就业见习的岗位。

(四)要有良好的安全工作环境和条件,安全风险较低。

(五)能够按时足额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并及时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具有专(兼)职带教人员,并积极配合人社部门完成就业见习相关工作。

二、见习岗位和期限

我市青年就业见习岗位由见习单位提供,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有利于见习人员提高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见习期限为312个月。具体见习岗位和见习期限由见习单位按照见习岗位技术含量和见习需求,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定期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见习对象确定

我市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的2个自然年)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以及1624岁失业青年。符合条件人员可直接向见习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要件:

(一)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中职毕业生:需提供全日制相应毕业证书;《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下称见习协议书,附件1),且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至签订《见习协议书》之日不超过2个自然年,在此期间没有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就业创业证》(持外省或市《就业创业证》的人员,须在我市见习单位所在地重新办理《就业创业证》并注明相关信息,下同),且未登记过灵活就业的人员;个人身份证。

(二)1624岁失业青年:需提供个人身份证,且满足身份证所注出生日期起,年满16周岁至24周岁;《见习协议书》;《就业创业证》,且已登记为失业状态;初、高中肄业或毕业证书。

(三)办事流程。见习单位需携见习人员相关要件到属地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由其在《就业创业证》中打印注明于何年何月参加和单位就业见习以及见习期限,然后归还见习人员。

四、见习补贴标准

就业见习补贴范围包括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由财政承担2/3(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财政全额补贴。

(一)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自见习起第3个月底开始,由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发放。第一次发放须为前3个月基本生活费总额,之后按月发放到位。见习期定为3个月的于见习结束时为见习人员一次性发放。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得拖欠,执行标准按见习单位实际为见习人员发放金额(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结合见习期满留用率情况确定补贴金额。

(二)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机构由见习单位在符合资质的机构中自行选择,保险费标准为300-500/人。见习单位须在见习人员上岗前办理完毕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相关手续,并将相关发票或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报就业见习主管部门核实确认。

(三)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按见习单位的见习人员数量和见习月份直接计算并补贴给符合条件的见习单位。补贴标准为100/人月。

五、政策执行界定

(一)见习期留用率。留用率按年计算;留用率=本年度完成该单位就业见习人员中被本单位留用人员数量÷本年度完成该单位就业见习人员数量;完成该单位就业见习指在该单位见习期满自然结束见习和被本单位留用;被本单位留用指见习人员与本见习单位(或该单位总公司、分公司、母公司、子公司)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留用率计算时,以当年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劳动用工备案三者日期最晚者为准,日期进入次年的,不计入当年完成该单位就业见习及被本单位留用人员数量。

(二)就业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或其他单位招、录用的,可提前终止见习。见习单位应在2周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报告,填写《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结束认定表》(附件3)并为见习人员办理提前终止见习手续;见习生在就业见习期间实现就业的(指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就业方式,不包含升学、参军入伍及其他统计范畴的就业,下同),见习补贴按毕业生实际参加见习的月份计算,不足整月的时间按整月计算;除因实现就业外,见习人员没有按见习期规定时间完成见习,见习时间不足3个月的不予发放就业见习补贴,超过3个月的按毕业生实际参加见习的月份计算,不足整月的时间,不超过15日(含15日)的不计入补贴范围,超过15日的按整月计算。

(三)见习人员在我市的见习累计期限不能超过12个月。符合见习条件的人员在同一见习单位只可进行一次就业见习,在不同见习单位可多次进行就业见习,暂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管理。

(四)不得以户籍作为就业见习对象的限制条件。凡可在我市(户籍地或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的符合条件失业青年和高校毕业生,须全部纳入我市就业见习政策范围。

(五)我市未就业的认定标准。在未就业认定过程中,凡在本市“五险合一”信息系统数据比对没有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且《就业创业证》中未登记过灵活就业的人员,即符合我市未就业标准,在我市政策执行中可按未就业认定。对于见习期终止后补签见习期间劳动关系、补缴社会保险费等情况仍按照符合就业见习未就业标准处理。

六、见习单位补贴资金申领及拨付

(一)申请。见习单位按年申领见习补贴。见习单位在本年度见习全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见习补贴资金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4)。

2.《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花名册》(附件5)。

3.《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领取确认表》(附件6

4.《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附件7

5.《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结束认定表》;

6.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辽宁省就业创业证》(编码页、个人信息页及注明就业失业状态页即可)复印件、《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复印件;

7.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或有效凭证的复印件。

(二)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对见习人员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后,将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汇总,填写《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市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8)和《丹东市青年就业见习补贴明细表》(附件9)送市财政局。

(三)拨付。市财政局对相关情况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见习补贴资金申请单位的银行帐户。

五、工作要求

(一)组织实施。一是就业见习工作已纳入省对我市目标计划考核体系。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要密切配合,组织实施,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二是2019年度就业见习工作认定、审核、管理及执行暂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下一步就业见习工作将逐步下放到各县(市)区开展,各级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配合属地人社局做好相关工作;三是自本办法实施以后,事业单位招用的符合就业见习对象标准的编外人员,上岗前必须参加就业见习;四是在本办法试行期间,就业见习政策重点向解决东港地区部分水产品加工、服装加工等用工紧张企业倾斜。

(二)加强宣传。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要加强见习政策的宣传,综合运用互联网络、手机APP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范围、多层次、多渠道地开展宣传,扩大就业见习的社会认知度和参与度。

(三)完善服务。做好见习材料的归档工作,见习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见习期间,各级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为见习人员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和人事档案托管服务。

(四)强化监管。要将就业见习工作纳入我市就业服务信息系统管理,做好内控管理以及与“五险合一”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共享、比对等功能开发工作。要做好相关协议的签订,对见习人员的见习情况及见习单位的见习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就业见习范围,杜绝虚报冒领见习补助资金和瞒报中途退出见习人数、见习补贴不落实等情况。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严格把关,一经发现上述情况,扣减该单位当年所有就业见习财政补贴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五)加强统计。每季度28日,填报《就业见习工作情况表》(附件10);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省人社厅汇总上报我市《就业见习工作情况表》。

附:1.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样本)

2.见习单位开展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协议书(样本)

3.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结束认定表

4.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5.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花名册(样本)

6.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领取确认表

7.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

8.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

9.丹东市青年就业见习补贴明细表

10.就业见习工作情况表

附件1

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

甲方:(见习单位)

乙方:(见习人员)

身份证号码:

为帮助青年群体提高就业能力,积累工作经验,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接纳乙方为见习人员,见习岗位为 ,见习期限为 个月,具体日期为20 日至20 日。承诺按照我省青年就业见习有关要求认真执行,承担帮助见习人员提高就业能力的职责。

二、见习期间,甲方每月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基本生活费,为其办理保险费标准为300-5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甲方不得随意解除见习协议,要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如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甲方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乙方做出警告、通报乃至终止见习活动。如发生上述情况,甲方应报实施机构备案。

四、见习期间,甲方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条件、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措施。

五、甲方应按劳动法规定的作息时间安排乙方见习工作,如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须征得乙方同意。

六、见习期间甲方要指定专人负责乙方的日常管理,见习期满后,应对乙方的见习表现做出客观鉴定。

七、乙方承诺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履行见习岗位的工作职责,积极做好甲方交给的工作任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见习。如有特殊情况提前终止见习,乙方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同时,乙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即时中止。

八、乙方严格遵守甲方的生产及操作规程,如有违反造成甲方财物损失,按甲方规定处理。

九、乙方在见习期间,应严格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如涉及保密事宜甲方应与乙方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十、其它约定事项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见习过程中出现分歧或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进行解决。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可报组织实施机构调解。

十二、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实施机构备案一份,报市财政一份。

甲方责任人签字(公章): 乙方签字:

附件2

见习单位开展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协议书

(样本)

甲方:(实施机构)

乙方:(见习单位)

为提高青年群体的就业能力,积累工作经验,顺利实现就业,甲乙双方本着合作、服务和发展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1、经乙方申报,甲方认定,确定乙方为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单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2、乙方自愿为符合条件人员提供见习岗位,帮助见习人员提高技能及管理水平,并每月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基本生活费,为其办理保险费标准为300-5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见习人员如发生为其投保险种范围内的伤害事故,由乙方将相关资料提供给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如遇特殊情况,甲方负责协调。

4、乙方要按要求向甲方报送由见习人员签字的见习基本生活费发放明细表,由甲方负责审核。

5、乙方应为见习人员提供符合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工作场所、时间和条件,并愿意接受甲方对见习工作的考核评估。如乙方经考核评估不合格,甲方可以取消其见习单位资格,解除双方见习关系,并在实施机构备案。

6、如果见习人员提前终止见习,乙方应按要求及时报甲方。同时,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即时中止。

7、财政部门按照政策规定补贴乙方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缴纳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和见习人员指导管理费用。

8、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进行解决。

9、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一份,报市财政一份。

10、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正式生效。

甲方责任人签字(公章): 乙方责任人签字(公章):

附件3

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结束认定表

见习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见习岗位

是否留用

见习期限

日至 日,共计 个月零 天。

结束原因

见习期满 实现就业 因故无法完成见习

见习生自我总结

见习单位对见习生评价

履行

职责

情况

好(

团队

协作

能力

好(

就业

技能

掌握

情况

好(

一般(

一般(

一般(

差(

差(

差(

见习单位

对见习生

结束见习

情况认定

认定该人员完成或提前结束见习:(见习单位负责人签字)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部门意见

确认该人员完成或提前结束见习:(盖章)

见习生签字: 联系电话:

注:此表由见习生和见习单位共同填写,一式三份。

附件4

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见习单位(公章): 申请时间:

单位信息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联系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留用率

全年见习生留用率:不超过50%(含50%超过50%

申请情况

本单位本年度接收见习生共计 人,共累计见习时长为 个月。为每个见习生发放基本生活费标准为 /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标准为 元,指导管理费用标准为 /月。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元。

审核情况

市级人社部门核实意见:

经审核符合省规定的见习生人数为 人,累计见习月数为 月,同意申请补助资金总额为 元。

(签字、公章)

市级财政部门核实意见:

经核实符合省规定的见习生人数为 人,累计见习月数为 月,同意申请补助资金总额为 元。

(签字、公章)

注:此表由见习单位填报,一式三份。


附件5

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花名册(样本)

见习单位(公章):

序号

见习生

类别

姓名

性别

毕业院校

毕业

时间

身份证号

见习起止

时间

共计见习月份

联系电话

是否留用

备注

填报日期: 填表人: 单位负责人:

注:1、此表由见习单位填报,一式三份。

2、见习生类别指:A.高校毕业生;B.中职毕业生;C.16-24岁失业青年。身份有重叠的情况填写一种即可。

附件6

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领取确认表

见习单位(公章):

序号

姓名

见习岗位

见习月份

领取补贴金额

领取日期

见习生领取确认签字

合计

注:1、此表由见习单位填写。见习月份指见习生共计完成见习多少个月。

2、此表必须由见习生本人签名。


附件7

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政治面貌

学历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所学专业

健康状况

有何特长

家庭住址

家庭联系

电话

户籍

所在地

现居住地

(常住地)

身份证号

《就业创业证》编号

联系电话(手机)

E-mail

拟申报见习单位

组织实施

机构

求职意向(岗位)

备注


附件8

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序号

见习

单位

名称

联系人

电话

单位

地址

开户

银行

银行账号

见习人数

累计见习月数

申请基本生活费补贴(元)

申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元)

申请指导管理费补贴(元)

申请财政补助总额

(万元)

合计

填表人: 电话: 科室负责人: 电话: 单位负责人:

注:此表由各市人社部门填报,用于申请市财政补助资金。


附件9

丹东市青年就业见习补贴明细表

填报单位(公章): 单位:元、个月

见习单位名称

见习人员姓名

见习开始年月

见习结束年月

见习月数

年度单位见习留用率

生活费补贴金额

指导费补贴金额

人身意外伤害险补贴金额

见习人员总补贴金额

注:此表由各市人社部门填报,用于申请市财政补助资金。

附件10

就业见习工作情况表

填报地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单位:人、万元

项目

本季度完成见习的人数

本季度地方政府实际拨付的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费用

本年度累计完成见习的人数

本年度地方政府累计实际拨付的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费用

被见习单位

留用人数

本年度累计被

见习单位留用人数

1

2

3

4

5

6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填报日期: 填表人: 联系电话: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9820日印发


发布时间:2019-09-02 00:00:00.0 来源:丹东市人社局 浏览:(42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