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人社发〔201410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我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促进我省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按照《关于下放职业能力建设行政审批管理权限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142号)精神,我们对原《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48

 

 

 

 

 

 

 

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省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照国家、本省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本省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人力资源市场对技能人才的需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展职业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培训学员的合法权利,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宏观规划、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职责与审批权限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省有关规定,制定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

(二)负责全省职业培训信用管理平台建设工作,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等事项纳入职业培训信用管理平台中,检查、督导各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评估、评优和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四)负责民办培训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教改教研活动,为社会提供培训信息与服务。

第六条 市(省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省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统筹规划。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督导、检查、评估,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推荐晋升信用等级。

(四)负责将本行政区域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事项(设立审批、变更、撤销)录入全省职业培训信用平台,接受上级部门监督。

第三章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

第七条 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办学资金。

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第八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应当包括其所在行政区域和冠名,统一使用“××市××职业培训学校”,冠名不得使用专有名词。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开展某一特色职业(工种)培训或关联性强的职业(工种)培训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可以使用职业名称冠名。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在所在行政区域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其他学校名称相同或相近,学校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未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世界”、“国际”等字样,未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不得冠以“辽宁”、“辽宁省”等字样。

第九条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符合《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见附件1)及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新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关于加强新职业培训和鉴定质量管理的通知》(辽劳社发200349号)中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相应专业设置标准。

第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行政审批程序:

(一)申请筹设。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递交以下材料:

1、申办报告(格式要求见附件2);

2、举办者身份证明(单位办学出具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个人办学提交举办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和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受理。审批机关受理人员应即时审核材料,依据区域内职业培训资源布局的合理性,对申办职业(工种)培训项目进行评估,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见附件3)。不同意筹设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完成筹设,正式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办报告;

2、《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批准书》;

3、《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见附件4);

4、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包括举办者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用于办学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和证明;

6、适合用作办公、培训和实习的场地证明(属租赁的,应出具出租方所有权证书,并提供租赁合同);

7、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

8、学校章程(格式要求见《辽宁省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可登录辽宁省民间组织信息管理网www.lnnpo.gov.cn下载)、发展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9、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教材提供目录及编者);

10、拟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拟任校长、专职管理人员、财会人员、职工的身份、学历、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11、拟聘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12、消防认定合格证书。

有关证照、证书、证件、教材等除提交复印件外,还应提供相应原件供审批机关核对。

(三)审查。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评审,并形成专家小组评审意见。

(四)决定。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依据专家小组评审意见,自受理申请后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发证。对批准设立的,由审批机关给予正式批复,并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放置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主要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副本用于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社会活动。

第十一条 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按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同时还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以及消防安全许可等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地办学。

第四章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变更、延续和终止

第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变更名称、办学地址,增设培训项目、提高办学层次等,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变更后,审批机关须在收回原许可证后重新换发新证。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如下事项,按下列要求办理,审批机关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一)变更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由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决策机构同意的书面材料;

2、《变更(延续)审批表》(附件5);

3、财务清算报告及新的举办者重新提供的办学资金证明;

4、变更后的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同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4项)。

(二)变更名称,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决策机构同意的书面材料;

2、《变更(延续)审批表》;

(三)变更办学校址,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决策机构同意的书面材料;

2、《变更(延续)审批表》;

3、新办学地址的资质证明(同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6项)。

(四)变更校长,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决策机构同意的书面材料;

2、《变更(延续)审批表》;

3、新拟任校长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同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10项)。

(五)增设培训项目或提高培训层次,由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审批,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职种增项审批表》(见附件6);

3、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7911项要求材料。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及以上职业(工种)培训项目的,应具有一年以上举办下一级职业资格培训的办学经历,并于近二年内在市级检查评估中达到过良好以上水平。

第十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办学许可证有效期的,由举办者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决策机构同意的书面材料;

(二)《变更(延续)审批表》;

(三)《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审批机关应在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批准延续的,应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第十五条 民办培训学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终止:

(一)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两年内不能正常开展职业培训或者因故间断正常职业培训两年以上的;

(二)办学条件或质量下降,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办学基本要求的;

(三)无故不接受审批机关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四)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五)有违法违纪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请终止办学的,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决策机构同意的书面材料;

(二)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财产审计报告;

(三)善后工作安排;

(四)《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审批机关应在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批准终止的,收回《办学许可证》。

第五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十七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即成为法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依法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做好校内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金和财产管理制度。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在民办培训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依法每年按比例提取学校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管理制度,制定教师培训计划,定期对教师进行思想政治培训、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并建立教师培训档案。

第二十一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对完成学业的学员,经考核合格的,可颁发本职业培训学校培训合格证书。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展职业资格培训的,应当按照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审核学员培训资格并进行培训。需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由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统一组织,按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要求,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并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学员培训内容、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参加鉴定时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推荐就业等情况记入学员培训档案。

第二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展培训使用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没有国家统一规范的,由培训学校自行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经过专家论证后,报审批机关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每次开班前,应填写《开班审批表》、并附当期《学员花名册》、《教学计划呈报表》,到审批机关进行开班备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得采用不同级别混合编班以及滚动教学的方式开展培训。

第二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根据市场需要和学校的办学条件制定,并报审批机关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在学校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 民办培训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报审批机关审核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办学许可证编号、名称、地址、电话、广告内容、刊登媒体、广告批准号、广告刊登时间等。

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审核备案内容一致。民办培训学校开展的招生、教学活动,应当与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承诺一致。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息公示制度,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等情况予以公示。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对民办培训学校的内部管理、招生、教学运行、教师培训、学生登记注册、培训鉴定、广告备案、收(退)费、财务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评估和督导,并将评估和督导的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档案,对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变更、备案及日常监督等情况记入档案。

第三十条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展一次全面检查评估活动,并按照《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督导评估办法》(见附件7)要求,重点检查评估学校规章制度建设、师资状况、办学条件、教学质量和招生宣传等情况,并客观详细记录信用状况向社会公布。对存在虚假欺骗宣传、教学质量低下、学校管理混乱等严重问题的,限期整顿,整改期间不得招收新生和举办新的培训活动。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定期对市(省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实行督导检查,组织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和培训质量的评估,并将督导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0330日制定的《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辽人社发[20106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1、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2、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式样)

3、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批准书

4、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5、变更(延续)审批表

6、职种增项审批表

7、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督导评估办法

 

 

 

附件1     

 

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一、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办公用房不少于30平方米;培训国家资格四级以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不少于300平方米,培训国家资格三级以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不少于500平方米自有房。自有房应无危房,要具备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的安全规程。

宾馆、饭店、歌舞厅等建筑物的一部分和居民住宅不得用作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场所。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四、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五、应配备至少1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六、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七、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应有2名以上专职教师。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八、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九、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十、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培训国家资格四级以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固定资产应达到3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培训国家资格三级以上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固定资产应达到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十一、本标准为设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基本要求。各市应以本标准为依据,对照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十二、本标准所指的职业培训学校不包括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立民办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应参照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执行。

 

附件2

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式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部、省、市有关规定, (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名称) 拟申请设立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学宗旨:
二、培养目标:
三、办学规模:
四、举办者概况:
1、拟办学校名称:××市***职业培训学校
2、拟定办学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3、拟定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4、拟聘任校长:      身份证号码:
5、举办者: ******人或******单位名称
6、主管部门:(个人举办的,填写举办者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名称)
五、办学形式:全日制、半日制、业余
六、拟办职业(工种)及层次:(专业名称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名称填写,层次按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填写)
七、招生对象:就业前人员,在职人员,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
八、现有办学条件:(针对拟开设的工种、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等情况,就已具备的办学各种软、硬件条件进行总体描述)
九、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指学校内部管理的组织构架,权力分配)
十、办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要突出学校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开设银行帐户并实行独立核算)
                                             申请单位(人):
                            

 

 

 

 

 

 

 

 

附件3

丹东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筹设批准书

 

 

 

 

 

 

 

拟成立学校名称 : 

法人代表: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举办者姓名

(举办单位)

 

住 址

(或地址)

 

邮编

 

办学地址

 

邮编

 

名 称

培训时限

 

 

 

 

 

 

 

 

培训等级

 

培训规模

 

招生范围及对象

 

学校场地及设施情况

 

 

实习场地

功能

数量

M2

功能

数量

M2

 

 

 

 

 

 

 

 

 

 

 

 

 

 

 

 

 

 

 

 

 

 

 

 

办公用房:

教学设备

实习设备

名称

数量

名称

数量

 

 

 

 

 

 

 

 

 

 

 

 

 

 

 

 

 

 

 

 

 

 

 

 

 

 

 

 

 

 

 

 

 

 

 

 

 

 

 

 

 

 

 

 

 

 

 

 

 

 

 

 

 

 

 

 

 

 

 

                                    (盖章)

 

                                               

人力

资源

社会

保障

行政

部门

意见

 

批准筹设的学校名称:

筹设时间:

   

 

 

           日到                  

 

 

 

 

 

 

 

 

 

 

 

(盖章)

                                    

             

 

 

 

 

 

 

 

 

 

填 表 说 明

1、本表由呈报单位负责填写,审批单位审察;

2、在填报本表时,须附有关资产的证明文件,本表一律用钢笔填写,也可打印,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3、本表一式三份,申报单位(个人)、审批单位、主管部门各一份。

附件4

 

丹东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学校名称:  

法人代表: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申请单位

 

办学地址

 

邮编

 

名 称

培训时限

选用教材

备注

 

 

 

 

 

 

 

 

 

 

 

 

 

 

 

 

培训等级

 

培训规模

 

招生范围及对象

 

学校场地及设施情况

 

 

实习场地

功能

数量

M2

功能

数量

M2

 

 

 

 

 

 

 

 

 

 

 

 

 

 

 

 

 

 

 

 

 

 

 

 

 

 

 

 

 

 

办公用房:

教学设备

实习设备

名称

数量

名称

数量

 

 

 

 

 

 

 

 

 

 

 

 

 

 

 

 

 

 

 

 

 

 

 

 

人员情况

教职工总数

 

专职教师:           兼职老师:         管理人员:

姓名

职务

职称(等级)

文化程度

()

 

 

 

 

 

 

 

 

 

 

 

 

 

 

 

 

 

 

 

 

 

 

 

 

 

 

 

 

 

 

姓名

文化

程度

职称

(等级)

教龄

(专业工龄)

承担课程

工作单位及职务

专职兼

 

 

 

 

 

 

 

 

 

 

 

 

 

 

 

 

 

 

 

 

 

 

 

 

 

 

 

 

 

 

 

 

 

 

 

 

 

 

 

 

 

 

 

 

 

 

 

 

 

 

 

 

 

 

 

 

 

 

 

 

 

 

 

 

 

 

 

 

 

 

 

 

 

 

 

 

 

 

 

 

 

 

 

 

 

 

 

 

 

 

 

 

 

 

 

 

 

 

 

 

 

 

 

 

 

 

 

 

 

 

 

 

 

 

 

 

 

 

 

 

 

 

 

 

 

 

 

 

 

 

 

 

 

 

 

 

 

 

 

 

 

 

 

                                    (盖章)

 

 

                                               

 

 

 

 

人力

资源

社会

保障

行政

部门

审批

意见

 

 

 

 

 

 

 

 

 

 

 

 

 

 

 

                                    (盖章)

 

                                               

 

填 表 说 明

1、本表一式三份,申报单位、审批单位、主管部门各一份;

2、呈报本表时,须附申办职业(工种)的培训大纲、培训计划及所选用的教材;

3、本表一律用钢笔填写,也可打印,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附件5

变更(延续)审批表

培训学校名称

 

许可证编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变更(延续)事项

变更(延续)前

变更(延续)后

 

 

 

 

 

 

 

 

 

 

 

 

申请变

更原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人力

资源

社会

保障

行政

部门

意见

经办人

签字:                       

      

审批人

 

 

 

  章:

签 字:                               

 

  

 

说明:此表一式三份,一份报审批机关备案,一份报主管部门备案,一份为办学机构申请验收时备查。

附件6

职种增项审批表

培训学校名称:

许可证编号:






国家职业标准规范名称(等级)

理论课学时数

实习课学时数

拟新增职种的师资情况

职业名称

师资情况

姓名

工作单位

职称

人力

资源

社会

保障

行政

部门

意见

经办人

签字:                      

       

审批人

 

 

盖 章:

签 字:                       

      

 

 

 

说明:1、申报新增加的职种时,应将拟增加职种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办学设施设备清单及证明文件、教师的资格复印件作为附件报上。

2、此表一式三份,一份报审批机关备案,一份报鉴定中心备案,一份为办学机构申请验收时备查。

附件7

 

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督导评估办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职业培训学校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促进我省职业培训向办学规模化、教学科学化、管理规范化方向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已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的职业培训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督导评估,指市(省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成的督导评估机构对职业培训学校进行监督、检查,并确认培训机构信誉等级的制度。
第四条 市(省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级成督导评估机构,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负责所属职业培训学校的督导评估工作。督导评估每年进行一次,并将根据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培训学校的信誉等级。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成立职业培训学校督导评估小组,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督导评估标准;
(二)指导市(省管县)督导评估工作;
(三)组织督导评估员培训;
(四)总结推广督导评估工作经验。
第六条 督导评估机构由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管理人员组成。督导评估员应具备以下条件,由市(省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聘任: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国家有关职业培训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具有丰富的职业培训教学或管理经验,且有五年以上职业培训或技工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经历;
(四)身体分健康。
第七条 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为检查评估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条件、学校管理和培训质量等。
督导评估的具体内容按《辽宁省职业培训学校督导评估标准》执行。
第八条 督导评估的基本程序:
(一)培训机构自测自评;
(二)评估组对培训机构检查评估;
(三)公布评估结果。
第九条 职业培训学校对照《辽宁省职业培训学校督导评估标准》进行自测自评,肯定成绩,找出存在的问题,测定分数,向批准机关写出自测自评的书面报告。
第十条 市(省管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业培训学校自评报告,组织督导评估员对所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督导评估。督导评估采取听取汇报、调查座谈、现场察看、查证资料、综合评议的方式进行。通过听取职业培训学校负责人汇报和教职员工、培训学员的意见,以及社会反映;看职业培训学校的培训条件、教学管理和教职员工素质等基本情况;查各种资料和档案数据;分析职业培训学校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对照《辽宁省职业培训学校督导评估标准》进行评议打分,并写出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督导评估组应对被督导评估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经督导评估机构确认后,交被督导评估单位,被评估单位要根据评估组的意见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评估得分情况,将被评估机构定为不合格、合格(A级)、良好(AA级)和先进(或示范)(AAA级)。
第十三条 组织评估的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督导评估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督导评估情况书面通知被评估单位,评估为“不合格”的职业培训学校由批准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由批准机关吊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培训机构信誉等级。
第十四条 职业培训学校应自觉接受督导评估机构的督导评估,主动提供必要的资料,积极支持、配合督导评估员做好督导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督导评估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滥用职权的,取消督导员资格,并视情节由督导评估机构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日起执行。本办法施行后,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若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办
理。

发布时间:2019-08-01 00:00:00.0 来源:丹东市人社局 浏览:(25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