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丹东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丹东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合作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省政府批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合作区由1320元/月调整为1420元/月。
(二)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由1200元/月调整为1350元/月。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
(一)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合作区由13元/小时调整为14元/小时。
(二)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由10.8元/小时调整为12.8元/小时。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发布时间:2018-01-10 00:00:00.0 来源:丹东市人社局 浏览:(18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