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
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丹政发[2015]31号)和财政部、人社部下发的《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范围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为:具有我市城镇户籍,2018年6月30日以前,本人申报已实现灵活就业,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的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2年以内的人员。
二、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一)补贴标准
1、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标准:按申请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的60%给予补贴,其缴费基数档次按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60%—100%执行。
2、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标准:按申请人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金额的60%给予补贴。
3、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也可单独申请享受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单项补贴。
4、在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中,对于个人缴纳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不予补贴。
(二)补贴期限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补贴方式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即符合条件人员先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在政策享受期内凭缴费凭证申报补贴。
(四)补贴停发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停发社会保险补贴:
1、被用人单位招收录用的(或已签订劳动合同的);
2、已领取企业营业执照;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已享受其他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5、出国定居、就业;
6、户口迁出我市;
7、被判处拘役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8、死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应确保所提供相关资料真实、有效,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所属县(市)区就业部门报告,因弄虚作假骗取冒领社会保险补贴的,一经有关部门查实,将采取法律手段追回相应补贴资金,涉及刑事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资格认定及补贴资金发放流程
(一)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人员需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并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
1、符合条件人员持规定的资料向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丹东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认定表》(附件1),由社区负责初审工作。社区要将初审通过人员名单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并将初审通过人员相关资料上报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
2、各街道(乡镇)负责对各社区上报的申请人员资料进行复审后,上报所属县(市)区就业局。
3、各县(市)区就业局负责对街道(乡镇)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认定并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和困难人员身份认定登记。
(二)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实行集中统一发放。
补贴资金每半年申报发放一次,通过资格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应资料到户籍所在社区进行补贴申报,经社区、街道(乡镇)及各县(市)区就业局逐级审核汇总后,形成本地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2),由各县(市)区就业局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拨补贴资金,补贴资金通过银行部门划入就业困难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四、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所需提供的资料
1、《户口簿》、《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实现灵活就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即:《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对账单》、《医疗保险参保情况证明》和《丹东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认定表》)。
3、本人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材料(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银行保费代扣凭证或社会保险缴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五、其它有关规定
1、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年龄界定标准,以本人身份证号码的日期为准,2004年1月1日后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女性退休年龄为55周岁。
2、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没有达到保险缴费年限规定,而一次性补缴的所差年限保费部分,不予以补贴。
3、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不得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待遇。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有关部门要利用新闻媒体、网站、微信及社区宣传栏等各种形式,加强宣传,帮助就业困难人员了解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熟悉办理程序。
(二)各县(区)有关部门及基层劳动保障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认定、发放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级经办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要按照操作程序,严格审核把关,做到资料完备,保存备查,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行为。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丹东市财政局
2018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