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转发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地方税务局 沈阳铁路监督管理局 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能源局 铁路局 民航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交通局、水务局、发改局、地方税务局,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辽宁省水利厅、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沈阳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能源局 铁路局 民航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8]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1、各级人社、财政、交通、水利、发改、地税等部门要根据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用人单位企业养老统筹基金和工伤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丹政办传[2017]5号)及本通知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建立起协调推进机制,按照“谁审批,谁把关”的原则,以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进场施工的前提条件,合力做好我市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该领域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
2、我市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应根据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丹东市财政局 丹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丹东市总工会 丹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丹东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丹人社[2017]76号)以及丹东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印发丹东市建筑施工业按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丹医保发[2017]36号)文件规定相对应的参保范围、参保方式、缴费费率、待遇标准以及经办操作程序等,办理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事宜。
3、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应着力提高服务办事效率和管理水平,结合机构改革工作,优化服务流程,开设绿色通道和专门窗口,切实提供一站式服务,保证一次性告知、参保缴费备案当日办结、一般工伤认定案件10内办结以及待遇支付时限减半。
4、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准确统计上报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率情况,并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发改部门的数据共享。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丹东市财政局
丹东市交通局 丹东市水务局
丹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丹东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24日(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