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工伤职工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工伤职工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一)中的日伙食补助费的报销标准规定,工伤职工本人在统筹地区进行住院治疗、工伤康复和安装配置辅助器具期间的日伙食补助费,以及按规定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日伙食补助费,调整为按每人每天16元计算。日伙食补助费的支付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标准执行时间:2018年7月1日起。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丹东市财政局
2018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