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人社发〔2024〕78号
关于贯彻执行《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辽财社规〔2024〕8号),现将《关于贯彻执行<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24〕1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在执行中准确把握。同时根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原则和相关政策文件,对相关就业政策补贴标准和期限进行明确,具体如下:
1、劳动预备制培训期间生活费。标准为300元/人月。
2、创业培训。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创业引导培训,GYB)培训补贴标准为500元/人次,创办你的企业(创业指导培训,SYB)补贴标准为2000元/人次。
3、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培训期限为3至6个月。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至2000元/人月,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至1500元/人月。高校面向本校学生开展培训的,补贴标准为500元至1000元/人月。
4、新录用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培训期限不低于30学时,培训补贴标准为300元/人。
5、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中级工通常为1年,高级工通常为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中级工5000元/人年,高级工6000元/人年,补贴年限按照实际培训期限(不超过备案期限)执行。
6、技师培训。技师补贴标准3500元/人、高级技师补贴标准5000元/人;已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经培训取得其他职业(工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3500元/人。
7、就业见习补贴。期限为3至12个月,具体期限按照见习岗位技术含量和见习需求。见习期满留用率50%(含50%)以下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月,留用率超过50%的补贴标准为2300元/人月。
院校类见习单位开发的见习岗位见习期限为3个月,补贴标准为1150元/人月。
8、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为2000元/人。
9、创业场地补贴。创业场地补贴根据实际租赁期限按月给予,标准为8400元/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符合困难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场地补贴标准不再上浮比例。
10、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0元/人。
11、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按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0.6倍缴费基数档次计算的个人应缴纳养老保险费额的60%给予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标准为按个人应缴纳医疗保险费额的60%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享受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达到最长期限后,不再延长。
12、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年省防止返贫监测标准(2021年人均年纯收入6600元为基数、逐年增长10%),按照实际上岗月数折月(12个月)计算发放岗位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
13、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对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统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14、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1)各县(市)区建设的“舒心就业”就业创业指导服务站自评估合格之日起按年度每年给予3万元奖补,经评估确认能够实现进阶功能的,每年额外增加给予2万元奖补。
(2)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平台给予支持,经评审符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标准的,按其实际支出的基本运营和公共服务等费用的一定比例(得分与综合评估总分的比值)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84万元。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对本地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不低于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3)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线下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可根据服务人数、活动层级和成效成本等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
(4)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应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等有关规定。
15、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1)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项目建设方向为生产制造类职业(工种)的,新建项目补助700万元,已建项目再次支持的补助600万元;项目建设方向为社会生产和生活服务类职业(工种)的,新建项目补助400万元,已建项目再次支持的补助300万元;上述已建项目可结合项目绩效评价等情况,给予上下20%左右浮动。
(2)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建设方向为生产制造类职业(工种)的,补助30万元;项目建设方向为社会生产和生活服务类职业(工种)的,补助20万元;项目建设方向为地方或民族特色技艺职业(工种)的,补助10万元。
(3)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项目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修订《辽宁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管理办法》明确。
(4)省级技能大师工作站。补助标准为10万元。
上述国家级项目涉及职业(工种)分类的,统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13号)执行。
16、其他支出
(1)2024届至2026届毕业学年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类毕业生)参加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标准、培训周期参照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执行。
(2)普通高校面向本校2024届至2026届毕业学年毕业生,技师学院面向本校2024届至2026届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学年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面向本校2024届至2026届职业教育类毕业学年毕业生开展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的,补贴标准为500元/人月至1000元/人月。
(3)烈士子女、孤儿等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标准为2000元/人。
(4)安置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标准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保持一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5)对入围全国和省级劳务品牌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6)在新一轮充分就业社区、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建设中,获批国家级、省级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一次性奖补。
(7)对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按上一个自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支出的基本运营等费用定额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补。
(8)获批新一轮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示范城市和创业型城市的地区,分别给予国家级500万元、省级3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附件:
《关于贯彻执行<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24〕15号)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丹东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