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人社发〔2024〕76号


关于实施创业场地补贴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关于修订<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社规〔2024〕8号)规定,进一步发挥就业补助资金对创业支持,激发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须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以外租赁场地创业。

(二)申请人须为首次在丹东域内自主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指创业实体工商营业执照是申请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首次登记注册的),且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时间6个月以上。

小微企业是指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国家统计局《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有关标准认定。可参见“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

(三)申请人须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体独资企业投资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三、补贴标准

根据实际租赁期限按月给予每年8400元的创业场地补贴(实际租赁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租赁费用发放),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四、申报资料

(一)申请人本人《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需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就业困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脱贫劳动力和农村低收入劳动力)需提供《就业创业证》并标明“就业困难人员”。

3.返乡农民工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和经营项目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详见附件1)。

(三)创业场地房产证,没有房产证的由村(社区)出具相关证明。

(四)创业场地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五)创业实体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六)《丹东市创业场地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2)及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继续申领创业场地补贴无需提供材料。

五、申报流程

(一)首次申领创业场地补贴程序

1.申报。申请人到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或经营场所所在镇(街)递交申报资料,由镇(街)整理汇总后报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2.初审。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对各镇(街)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由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和经营场所所在镇(街)进行现场审查创业实体有关情况。将初审通过人员(详见附件3)纸质版及电子版报送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3.复审。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汇总县(市)、区人员名单,以函的形式送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相关人员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信息,并依据其函复信息,认定相关人员是否满足首次自主创业条件。将复审通过人员名单反馈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4.拨付。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向属地财政局递交创业场地补贴审核意见及资金申请(详见附件5)后,属地财政局履行发放手续。

(二)继续申领创业场地补贴程序

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通过实地核查和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或微信小程序搜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相关人员创办的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是否处于存续状态,形成拟继续发放人员名单(详见附件4)报市就业人才服务中心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反馈给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六、相关事宜

(一)创业场地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采取先垫后补的形式。每年2月底、8月底集中受理,3月底、9月底完成审定拨付。对首次审核通过的,给予6个月的创业场地补贴;对不足6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给予创业场地补贴(不包括注销或吊销当月)。

(二)创业场地补贴申请人要诚实守信,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靠。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三)各县(市)区要做好创业场地补贴申请受理、初审、报送、发放前实地核查工作,同时建立创业场地补贴申报档案管理制度,单独归档立卷备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关于落实创业场地补贴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丹人社发〔2019〕74号)废止。

附件:

1. 经营项目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2. 丹东市创业场地补贴申请表

3.       年度丹东市   县(市)区创业场地补贴首次审核通过人员名单

4.      年度丹东市   县(市)区创业场地补贴拟继续发放人员名单

5.      年度   县(市)区创业场地补贴审核意见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丹东市财政局

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18

(此件公开发布)

发布时间:2024-12-18 00:00:00.0 来源:丹东市人社局 浏览:(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