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人社发〔2023〕28号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2023〕1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明确评价标准

市人社部门将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从完善制度、强化监督入手,全面提升我市职称工作综合管理水平。坚持破“四唯”和立“新标”,不折不扣地落实我省各系列(行业)最新修订的评审标准[相关文件请登录辽宁省相应系列(行业)评委会组建部门(单位)官方网站进行查询,部分系列(行业)评价标准可在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查询]。

二、充实评审专家库

市人社部门将继续面向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校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广泛征集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和知名度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我省沿海六市等外地人社部门推荐的专业技术人才,纳入我市职称评审专家库,努力建设一支高水平、讲操守的职称评审专家队伍,加强评审专家动态管理,提升我市职称评审专家队伍的专业性、公平性。各地区、各单位应在6月底前将推荐的评审专家申报材料报送市人社部门。

三、确定评审方式

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48号)当中关于“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的有关规定。高级(除卫生、教育)继续采取评审、答辩、考试相结合方式;中级(除卫生、教育)继续采取评审、考试相结合方式;初级除符合初定条件可直接认定之外,其他申报与所学专业相邻相近专业的继续采取考试方式(一年考一次),严禁跨专业申报。

四、突出人事(劳动)关系

申报人员一般应在本人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其中企业申报人员申报职称评审的,其所在单位须为其缴纳不少于12个月(申报初级不少于12个月,申报中级以上不少于24个月)的社会保险费。

五、简化申报材料

(一)申报人员可不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由所在单位通过“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查询,下载并打印《电子证书备案表》1份。不在“学信网”查询范围的,由所在单位提供申报人员个人档案中《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1份。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和各地区职称工作主管部门核准确认后,分别在《电子证书备案表》或《毕业生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并装入报卷材料袋。非全日制学历与全日制学历、职业院校毕业生与同层次普通学校毕业生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二)申报人员可不提交继续教育证书。申报人员自“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官网”下载《继续教育考核登记表》电子版,按要求填写并打印,报送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所提供的继续教育材料,需连续三年每年度应不少于5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学习不少于30学时。

六、其他工作要求

1.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按规定组织民主评议、集中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填报公示情况、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字盖章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送至各评委会组建部门(单位)。

2. 各评委会组建部门(单位)审查纸质申报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签署推荐意见并签字盖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人社局复审。

3.评审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含自主评审单位)要将评审结果与统计数据汇总后,与本评委会年度评审工作书面总结一并报送至市人社部门。

 

附件:

1. 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2023〕10号)

2.辽宁省各系列(行业)最新修订的评审标准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发布时间:2023-05-19 00:00:00.0 来源:丹东市人社局 浏览:(5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