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人社发〔2022〕42号


关于印发《丹东市引育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丹东市引育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丹东市委组织部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丹东市引育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

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丹东市委办公室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鸭绿江英才计划”推进丹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的通知》(丹委办发〔2021〕21号)中关于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相关服务保障政策举措,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育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社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服务保障随时申报,随时受理,各项补贴集中审核、批次发放。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2021年1月1日以后全市各类用人主体全职引进或全职培养的海内外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

2.已在丹就业创业的、离返丹间隔不满1年的或在丹域内流动的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不适用此政策。

第五条 海外留学归国的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须具有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第三章 待遇保障

第六条 适用对象在丹工作期间可享受以下待遇保障:

1.自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之日起,可享受3年期每人每月2000元工作补贴。

2.在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住房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人只享受一次)。

3.依托我市企事业单位创建博士后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发挥作用明显的,给予建站企事业单位最高20万元资金支持,给予进站博士后2年期每年5万元工作补贴。

4.对符合我市汽车及汽车零部件、纺织服装、仪器仪表等传统优势产业改造升级和新材料、新能源、满族医药以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等新兴产业培育壮大需要的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可通过“绿色通道”引进并直接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3年内不占用该单位岗位数额,并可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制或项目工资等多种分配办法,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科研性收入。

5.对博士毕业生和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到我市中小型科技类企业开展智力服务的可申报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经用人单位考核成绩特别优秀、贡献特别突出的人员还可申报或认定正高级职称;已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到我市中小型科技类企业工作可直接申请认定副高级职称。

6.事业单位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除中小学教师系列中高级职称和卫生系列中级职称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二年,经考核优秀,可直接聘任相应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受该单位岗位数量限制;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可直接聘任,不受该单位岗位数量限制。

上述待遇按照“从新、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七条 享受待遇保障政策,申报主体为各用人单位。其中,以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县(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为主体申报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并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市人社局复核确认;以市(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高校科研院所为主体申报的,由市人社局直接受理审核。

第八条 申报时需提供以下基础材料:

1.《丹东市引育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登记表》(附件1);

2.《丹东市引育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住房补贴申领表(附件2);

3.企业(含非法人组织)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批准材料),机关事业单位需提供博士、博士后研究人员编制落实相关资料;

4.与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合作协议;

5.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6.缴纳社会保险建户证明及缴费凭证。原则上要求用人主体为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我市建立社会保险账户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确因本人意愿未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需出具经财税部门认定的与劳动合同(或合作协议)相对应的劳动(劳务)报酬支付凭证。

7.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作为房屋所有人,需提供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房照)或购房合同书、购房发票;

8.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说明和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请工作补贴,须提交第八条中的1、3、4、5、6、8项材料。

第十条 申请住房补贴,须提交第八条中的1、2、3、4、5、6、7、8项材料及手写承诺书。

第十一条 申请博士后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支持资金的,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提交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兑现各项补贴政策,由市人社局按季度汇总申请材料,填写《丹东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向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专项资金使用申请,待资金拨付至市人社局账户后,由市人社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个人账户;创建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支持资金直接拨付至建站企事业单位对公账户。

第十三条 兑现各项资金补贴政策,采取后补助方式按季度兑现发放,每季度首月为“申报审核月”,次月为“政策兑现月”;其他待遇保障政策,随时受理、随时兑现。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全职引进或全职培养的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住房补贴时,须承诺在我市连续工作5年以上(含5年)。5年内终止在丹就业创业状态的,未享受住房补贴者住房补贴申请不再受理审核,已享受住房补贴者须主动退还其所获得的全部购房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在享受政策服务保障期内,因辞职、辞退、企业注销等原因终止在丹就业创业状态的,不再享受补贴资金,正在审核的不予通过。

第十 建立事中事后服务监督机制。市人社局将及时跟踪关注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在丹学习、生活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实际困难;指导各类用人主体建立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信息档案;会同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对其工作实绩、创新项目和研究成果开展考核评估,并将其作为继续兑现或终止兑现待遇保障的理由依据。对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可按照规定推荐参加“兴辽英才计划”“鸭绿江英才计划”评选。

第十 建立诚信追责机制。在待遇保障政策实施过程中,经认定存在故意隐瞒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骗取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欺诈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取消用人单位和个人3年内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追回资金损失。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按照《丹东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丹东市引育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登记表

2.丹东市引育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住房补贴申领表

文件解读 :《丹东市引育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22-07-13 00:00:00.0 来源:丹东市人社局 浏览:(8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