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人社发〔2022〕26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各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省人社厅《关于调整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14号)和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丹人社发〔2022〕2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明确各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
一、经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民政、财政、司法等行政机关登记的企业、民办非企业、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用人单位在各县(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县(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各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县(市)、区级市场监督管理(含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作区分局、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财政、司法等行政机关登记的企业、民办非企业、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用人单位在各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四、外埠企业或非企业单位在丹东市境内设立的机构,其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的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五、承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案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原管辖规定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案件继续审理。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