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人社发〔2022〕17号
关于开展全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检查和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服务和管理,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推动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关于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函〔2022〕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于4月1日起对我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检查和服务许可证换发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内容
这次检查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内容:一是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设立资质、业务开展、守法经营等;二是服务机构的服务规范情况,包括服务规程、信息公示、服务记录等;三是服务机构的建设情况,包括员工素质、企业制度、办公场所设施等;四是服务机构的信用情况,包括企业用工、纠纷处理等;五是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服务收益、服务数量、信息报送等;六是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规发布虚假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扣押劳动者职业(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行为进行排查。
二、检查方法步骤
这次检查采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查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双随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自查阶段(2022年4月1日至4月30日)
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认真填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审核表》(附件一),并按照表格要求报送以下材料:
1.《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复印件;
3.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4.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房照复印件、租赁合同原件);
5.不少于3名人力资源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及签订劳动合同的原件、复印件;
6.上年度企业经营报告(加盖公章)。
以上材料于4月30日前报送属地人社部门,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注销。
(二)属地检查阶段(5月7日至5月30日)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全面检查工作,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检查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将检查结果报送市人社局。
(三)复核发证阶段(5月31日至6月27日)
市人社部门对各县(市)区人社部门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对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检进行实地抽查。检查合格的服务机构经公示后换发全省统一编号的服务许可证,换发前的原许可证即时作废。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检查工作。各县(市)区人社部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高度重视这次检查工作,将此次检查作为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营商环境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明确专人负责,组织专门力量,对照检查内容,做好本次检查工作,不得应付、走过场。
(二)加大问题查处力度。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在检查过程中要坚持“三先”原则:先检查群众反映比较大、问题比较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先检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比较密集的地方,先检查无证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发现问题按照属地原则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对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造成后续影响的,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强化沟通加大宣传。市县两级人社部门要畅通沟通渠道,及时化解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
联系单位:丹东市人社局(人才开发科)
联 系 人:刘锡霖
联系电话:3192706
附件: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