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人社发〔2022〕16号


关于开展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和复评工作的通知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和复评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函202248)要求,我市将于近期组织开展第四批省级示范基地推荐和前三批省级示范基地复评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四批省级示范基地推荐

(一)推荐范围

    确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孵化机构不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可不推荐。

    (二)申报条件

    1.具备主体资质由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以创业孵化为主业的合法机构,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运营2(含)以上。

基地运营规模条件。基地建筑面积应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平方米,下同),且利用率达到80%以上。具有公共服务场所和必要的附属及配套基础设施。近2年,基地在孵创业实体年均不少于30户,带动就业200人以上。

    3.提供创业服务。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项目推荐、创业培训、企业经营管理、市场策划营销、市场推广宣传等专业化指导服务;提供工商、税务、财务、专利、法律等方面的中介代理服务;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协调落实各项税费减免、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服务;提供人才、资本、技术、管理等创业资源服务,助力创业者成长。

4.孵化效果明显。孵化功能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基地自成立以来,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不低于50%,入孵创业实体协议到期出园率总体不低于80%

受疫情影响,上述指标,如利用率、出园率、带动就业人数等,在总体把握评定条件的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调整。

(三)申报程序

1.组织申报。县(市)区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自愿申报。

2.初审。县(市)区对照上述认定标准,通过材料审核、现场核查等方式,对申报对象进行推荐。指导拟推荐对象填写《第四批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表》(附件1),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基地照片、视频短片等材料,于2022425日前,一并报送至丹东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3.复审推荐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组织评审组对各县(市)区推荐基地进行审核,择优向省推荐并公示

二、前三批省级示范基地复评

(一)复评对象

辽宁省已评定的47家省级示范基地基地名单详见附件2按照省厅通知要求,原省级示范基地如已不具备本地区市级资格的创业孵化基地,不能申请省级示范基地复评,同时取消其原有的省级示范基地称号

(二)复评内容

20203月至20222月复评对象开展工作情况:

1.基本情况包括运营主体资质、基础硬件条件、管理团队及相关规章制度建设、专业化服务等。

    2.政策落实情况。包括对接落实各级人社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扶持政策等情况。

3.运营情况。包括入孵创业实体数、带动就业数、孵化场所利用率、孵化成功率和协议到期出园率等情况。

4.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情况。包括引领服务模式创新、服务水平提升、特色服务项目打造、与各级人社部门合作开展创业服务活动、开展创业服务行业对接交流、入孵实体在市级以上创业大赛中获奖或成功上市、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社会影响等。

5.其他情况。包括基地自身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经营等情况。

(三)复评程序

    1.自主申报。2022425日前,确定参加复评的省级示范基地向所在地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申报表》(附件3)。

2.评估考察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复评对象申报材料,组织实地考察,形成评估报告(报告提纲见附件4),于2022510日前,连同《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申报表》报送至丹东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复审上报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组织评审组对参加复评的省级示范基地进行复审,审核通过后将相关材料上报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与复评工作,明确专人负责,细化组织流程,做好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顺利开展。

(二)工作原则。县(市)区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开展相关工作,要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性;要做好申报基地的指导工作,全面真实地准备好相关材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情况,取消基地推荐或复评资格。

联系人:秦佳阳        联系电话:0415-3105867

 箱:ddcyzd@163.com        

附件:1.第四批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表

2.基地名单

3.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申报表

4.评估报告提纲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22328

 

 

(此件公开发布)

发布时间:2022-03-28 00:00:00.0 来源:丹东市人社局 浏览:(8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