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人社发〔2022〕12号


关于开展丹东市职称评审高级专家遴选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辽人社规〔2020〕3号)、《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丹人社发〔2019〕120号)等文件要求,为了做好我市职称评审专家库建设,按规定及时更新调整库内专家,切实提高职称评审工作水平,确保职称评审公平、公正,经研究决定面向我市各企、事业单位开展高级专家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遴选范围

丹东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中,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及知名度,并充分得到业内认可的专业级人员,根据评审需要,本次遴选针对全市各职称系列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遴选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本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原则上正高级职称评审专家须取得正高级职称3年及以上,副高级职称评审专家须取得副高级职称3年及以上或取得正高级职称。部分急需紧缺专业,可放宽职称年限要求,但应具有相应专业工作经历;

(三)从事本领域本专业技术工作;

(四)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五)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入库:

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或处分影响期内的;

2.受到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的;

3.被组织立案调查或正在接受组织调查期间的;

4.不遵守评审工作纪律的;

5.其他不适宜担任评审专家的;

6.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的、业内知名专家、知名中医等情况除外)原则上不再进入。

(六)各职称系列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遴选创新能力强,贡献突出、实绩较好等专业技术水平较高的专家。

三、选择和聘用

(一)市人社局组织、开展职称评审,需成立专家组的,在专家库中抽取适合的专家,拟定专家组名单。确定的拟用专家在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附件3)后,方可正式聘用。市人社局确定聘用专家人员后,需通知专家所在单位及专家本人。

(二)专家的选择遵循领域专业性原则、随机抽取原则。在充分考虑职称评审系列所属专业领域和专家研究方向的基础上,按照评审的要求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领域内没有适合的专家时,可在专家库中选择相近专业的专家;不能选择相近专业的专家时,确因工作需要,可选择外聘专家。

(三)专家享有如下权利:一是对评审事项和评审管理制度规定的知情权;二是专家参与评审类活动时的表决权和独立、公正、公平地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的权利,以及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并拒绝在不符合本意的结论上签字的权利;三是按照有关规定,获取聘请单位支付的劳务报酬的权利及其他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四)市人社局在每次聘用专家工作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填写《专家考核评价表》(附件4),并存入专家档案,作为市人社局下次聘用的参考。

四、有关要求

(一)各专家经所在单位推选审核后,由专家本人填写《评审专家基本情况采集表》(附件1),推荐单位按管理权限审核确认并填写《评审专家信息采集汇总表》(附件2),加盖公章后(含电子版)于4月30日以前报送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科。

(二)各县(市)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精心组织,认真及时的做好申报推荐工作,切实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优秀专家推荐上来,确保建立一支高水平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专家队伍。

联 系 人:孟凌云

联系电话:3192706

附件:1.丹东市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专家推荐(登记)表

2.评审专家信息采集汇总表

3.廉洁自律承诺书

4.专家考核评价表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3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2-03-16 00:00:00.0 来源:丹东市人社局 浏览:(11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