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人社发〔2021〕64号


关于调整丹东市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丹人社发〔2021〕58号)要求,自2021年11月1日起,调整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按照《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和《关于确定丹东市失业补助金领金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丹人社发〔2020〕88号)有关规定,现将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丹东市失业保险金标准

(一)振安区、振兴区、元宝区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539元/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624.5元/月。

(二)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422元/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501元/月。

二、调整丹东市失业补助金标准

(一)振安区、振兴区、元宝区参保缴费不满1年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为307.8元/月;其他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保险参保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为769.5元/月。

(二)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参保缴费不满1年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为284.4元/月;其他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保险参保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为711元/月。

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丹东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13日印发

发布时间:2021-12-13 00:00:00.0 来源:丹东市人社局 浏览:(15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