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人社发〔2021〕4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丹东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为促进我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办学行为,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按照《关于印发〈丹东市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丹委教领秘〔2021〕2号)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丹东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监督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对象的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人社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二、监管内容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监管原则,注重加强对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开展督导和检查。

培训机构应符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的条件要求,根据《办学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活动,不得未经审批部门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各类培训,不得将培训场地以任何形式租借给他人用于开设中小学补课班。培训机构自行制定教学(培训)计划和大纲,合理选用教材。依法依规进行招生,与学员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规范培训流程,建立并完善招生广告(简章)、收费项目及标准、学员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培训协议、培训过程、证书发放及党的建设等资料台账。

三、监管的方式

1.不定期工作检查。根据工作实际,对培训机构的内部管理、招生、教学运行、疫情防控等方面工作进行检查。

2.专项督导。对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培训机构,提出检查方案,约谈涉事培训机构负责人,到现场专项督导核实情况。

3.年度检查。每年开展一次全面检查评估活动,重点对培训机构规章制度建设、师资状况、办学条件、教学质量和招生宣传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四、监管结果运用

对在机构名称、培养目标、培训层次、培训形式、培训条件、培训期限、收费标准、证书发放和就业方式等方面有虚假信息和承诺的,培训内容与办学许可不符或开展其他违规培训的,培训质量低下的,培训机构管理混乱的,因培训机构责任造成安全事故引起恶劣影响等严重问题的培训机构,限期整顿,整改期内不得招收新生和举办新的培训活动。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发布时间:2021-08-19 00:00:00.0 来源:丹东市人社局 浏览:(15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