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人社发〔2021〕46号
关于推广东港市工程建设领域允许以保险保函替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试行经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作区建设局:
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有效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2020年7月,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决定,工程建设领域允许以保险保函替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东港市进行先期试点。在省人社厅、市人社局工作指导下,并广泛征求东港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保险公司意见基础上,经反复研究论证,2020年11月,东港市人民政府出台了《东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允许以保险保函替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意见(试行)》(东政办传﹝2020﹞30号)。2021年3月9日,全省首张“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履约保证保险单”在东港市首签落地,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得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报表扬,丹东日报、丹东发布等新闻媒体相继宣传报道。
2021年3月16日,市人社局在东港市组织召开全市保险保函工作经验交流会议,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和部分保险公司负责人参加。东港市人社局解读了工程建设领域允许使用保险保函替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市人社局提出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以保险保函替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截止到2021年7月31日,我市已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37单,如按原有现金方式应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8054.66万元,现实际缴纳保证保险费用177.64万元,为企业释放现金流7877.02万元(详见附件1)。
目前,东港市在推广以保险保函替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方面走在全市前列,签单数量和保费金额均在全市排名第一,并以东港市人民政府名义出台了试行意见,配套出台了相关制度和办法,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各地区要在前期推广以保险保函替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学习东港市工作经验,在充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推广、开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险保函,优化工作流程。在当前新冠疫情反复的常态下,切实减轻企业经营压力,助力企业发展,为振兴丹东经济做出应有贡献。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