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人社发〔2021〕45号


关于享受税收政策企业及个人认定流程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丹东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享受税收政策企业及个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函〔2019〕2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享受税收政策企业及个人认定流程作进一步规范,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 自主创业享受税收政策个人认定工作流程

(一)享受税收政策人员范围

1.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2.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二)申请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告知政策,不作经办与受理。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向纳税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书面认定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已具备内部信息共享及数据比对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精简材料,下同):

1.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

2.《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税收优惠认定申请表(样表见附件1);

4.个人未享受过税收优惠政策(含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及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承诺书;

5.高校毕业证复印件(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需提供);

6.零就业家庭证明/家庭成员的低保证明(失业不足半年的失业人员需提供)。

   (三)审核与认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申请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资料:

1.就业创业证。核实其持有的《就业创业证》是否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或有税务部门标注的享受税收政策情况。通过省就业创业证管理服务系统筛查,已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或者有税务部门标注的人员不予认定。对没有上述情况但无法核实是否享受过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可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的方式进行认定。通过省就业创业证管理服务系统核查就业创业证的真实有效性及是否失业半年以上。

2.零就业家庭证明。判断是否属于零就业家庭。

3.家庭成员的低保证明。判断是否属于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高校毕业证。通过毕业证书所注日期判断申报人员是否为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认定步骤:先由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登记,再由部门负责同志复核确认,并在申请表上签字,最后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此步骤统一使用省就业创业证管理服务系统进行操作。

办理过程中如发现该人员已享受过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但《就业创业证》上未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字样,应立即由此次经办人员予以补注:经查,持证人已享受过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于某年某月某日由某部门予以补注“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二、享受税收政策企业认定工作流程

(一)申请

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向纳税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需提供);

2.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

3.企业税收优惠认定申请(样表见附件2);

4.招用人员填写的未享受过税收优惠政策(含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及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承诺书。

(二)审核与认定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实以下情况:

1.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以前是否已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省就业创业证管理服务系统筛查,核实招用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除外)持有的《就业创业证》是否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或者有税务部门标注的享受税收政策情况。已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或者有税务部门标注的人员不计入企业招用人数。通过就业创业证管理服务系统核查就业创业证的真实有效性,并核查是否失业半年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可经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或与当地扶贫部门比对核查确认。

2.企业是否与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认定步骤:先由经办人员对申请企业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登记,再由部门负责同志复核确认,并在申请表上签字。认定后,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重点群体,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此步骤统一使用省就业创业证管理服务系统进行操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在《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上打印相关表项并加盖公章。招用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暂与失业人员数累加计入副本企业人员情况表中的“人员数”中。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变更申请。每年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规定对《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进行年检,核实其表项记录的实效性,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信息推送等手段将符合条件企业信息提供给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纸质版认定证明。

办理过程中如发现企业招用人员已享受过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但《就业创业证》上未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应立即由此次经办人员予以补注:经查,持证人已享受过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于某年某月某日由某部门予以补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三、数据汇总

每年12月底,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该年所有申报资料整理装订成册,并制作花名册,以备查询。同时,将享受政策企业数(人数)、企业名单(人员名单)、招用人数、招用人员名单、补助情况等信息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认定证明编号

《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编号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建议采用以下格式:

省名+市名+县区名+年份+5位数字码组成,中间用“-”间隔开。例如:LN-DD-FC-2021-00001(辽宁-丹东-凤城-2021年-第一份)

     五、有关要求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税务、扶贫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长效信息衔接和沟通机制,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要合理调配人员,统一刻制“丹东市XX(县)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及个人认定专用章”并按照营商环境建设要求做好日常管理、投诉举报、资料保存和数据统计工作。

 

附件:1.个人税收优惠认定申请表(样表)

      2.企业税收优惠认定申请表(样表)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发布时间:2021-08-16 00:00:00.0 来源:丹东市人社局 浏览:(14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