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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4-03-15 00:00:00.0 信息来源:丹东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400

一、文件制定背景

按照省人社厅要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由省人社厅统一组织实施。2024年1月9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4〕1号),要求各市政府要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和调整后的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经参考省内各市之前的档位标准,市人社局制定了《丹东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丹东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按照调整后标准,振兴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元宝区、振安区、高新区执行省文件二档标准,每月1900元;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执行省文件三档标准,每月1700元。

(二)丹东市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照调整后标准,振兴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元宝区、振安区、高新区执行省文件二档标准,每小时19元;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执行省文件三档标准,每小时17元。

三、名词解释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解读单位: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解读人:劳动关系科于肖

联系电话:0415-3192793

 

 

文件链接: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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