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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最低工资标准5月起调整

2024-03-22 00:00:00.0 信息来源:丹东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1798

    3月15日,市人社局印发《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月最低工资标准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合作区、高新区由1710元调整为1900元;东港市、凤城市、宽甸满族自治县由1580元调整为170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合作区、高新区由17.2元调整为19元;东港市、凤城市、宽甸满族自治县由15.9元调整为17元。
    本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省统一部署安排的,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举措。前期人社部门进行了全面测算分析,统筹考虑了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利益,不给企业过大压力,又使低收入群体享受到社会稳定红利和改革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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