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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 进一步促发展惠民生助振兴政策清单(2023年第一批)

2023-08-23 00:00:00.0 信息来源:丹东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7228

一、促进就业方面

(一)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政策内容:20231231日前,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通过免申即享与线下申请相结合的方式,中小微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照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

经办方式:全面实施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免申领直接拨付返还资金,并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在免申即享的基础上,受理参保单位自主申报,参保单位可向各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通过辽宁人社公共服务平台(省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网厅)自主申请。 

(二)一次性扩岗补助

政策内容:企业2023年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就业的可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此政策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能兼得,受理期限截至20231231日。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需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1个月以上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补贴标准为每人1500元,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经办方式:由各县社保经办机构采取直补快办和企业自主申请相结合的模式。

 (三)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政策内容:企业2023年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就业的可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此政策与一次性扩岗补助不能兼得,受理期限截至20231231日。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需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每人15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政策也包含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企业;

经办方式:由企业向所属各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经办机构自主申请。

  (四)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对按规定招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含社会组织,单位重复招用已达到规定补贴期限的人员除外),按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和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不超过24个月的吸纳就业岗位补贴。此条政策从20239月起实施,此前已申领享受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不享受此条政策。

经办方式:由企业向所属各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经办机构自主申请。

(五)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对按规定招用毕业年度或毕业5年内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含社会组织,单位重复招用已达到规定补贴期限的人员除外),按用人单位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全部社会保险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经办方式:由用人单位向所属各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经办机构自主申请。

 (六)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基本养老保险按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0.6倍缴费基数档次计算的个人应缴纳养老保险费额的60%给予补贴,基本医疗保险按个人应缴纳医疗保险费额的60%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高校毕业生在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后,仍从事灵活就业的,享受期限最多可延长6个月。

经办方式:由毕业生本人向所属各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经办机构自主申请。

 (七)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不包含因特殊工种退休人员和因病退休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按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0.6倍缴费基数档次计算的个人应缴纳养老保险费额的60%给予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标准为按个人应缴纳医疗保险费额的60%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

经办方式:由就业困难人员本人向所属各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经办机构自主申请。

(八)2024届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院校类就业见习

政策内容:面向2024届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1日起的12个月)高校毕业生开发院校类见习岗位,见习期限3个月,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1000元、指导管理费150元。

经办方式:向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自主申请,联系电话:3192656

(九)企业青年就业见习

政策内容:企业见习补贴标准继续按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300—500元,指导管理费每人每月50—150元执行。距见习协议确定的见习期不足三分之一时,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现稳定就业的,按协议确定的最长期限计算补贴,受理期限截至20231231日。

经办方式:由企业向所属各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经办机构自主申请。

 二、鼓励创业方面

(十)创业场地补贴

政策内容: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以外租赁场地,首次自主创业的高校在校生和5年内高校毕业生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复员转业退伍5年内的军人、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群体,且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营业执照登记时间6个月以上,给予最长23000/年的创业场地补贴,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最长25000/年的创业场地补贴,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最长210000/年创业场地补贴。

经办方式:到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县、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递交申报材料。

 (十一)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被认定为丹东市创业带头人的经营实体﹝《关于开展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工作的通知》(丹人社发〔201972)﹞成立日期自申请创业带头人社保补贴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统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6个月。

    经办方式:向经营实体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

 (十二)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对毕业学年的丹东市内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低保家庭、脱贫家庭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所在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残疾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孤儿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经办方式:由相关学校统一向市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经办机构申请。

 三、技能提升方面

(十三)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政策内容:202311日至1231日,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费满12个月及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证书核发1年内按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重复享受,且每人每年最多可享受3次。

经办方式: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主申请,符合条件的即申即享。

 (十四)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

政策内容:面向毕业离校3年内未就业(不含曾就业)及2024届至2026届毕业学年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开展36个月的职业技能培训。按参训学员身份、培训专业类别分级分档给予每人每月500元至2000元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只可参加1次。

经办方式:待我市出台操作办法后实施。

 (十五)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政策内容:企业为培养符合岗位需求中高级技能人才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期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中级工5000元、高级工6000元每人每年给予培训补贴。

经办方式:待我市出台操作办法后实施。

 (十六)创业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面向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学生、高校学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返乡入乡创业人员、乡村创业致富带头人、下岗失业人员、转岗职工、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即将刑满释放人员等群体,开展“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培训”、“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GYB培训补贴标准为500/人,SYB培训补贴标为为1200/人。

经办方式:向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四、兜牢底线方面

(十七)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政策内容: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合理统筹公益性岗位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参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并可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按公益性岗位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额的60%给予补贴,缴费基数档次按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60%—100)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按公益性岗位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额的100%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补贴由用人单位按同期工伤保险参保缴费规定统一办理。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6个月(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经办方式:由用人单位向同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经办机构自主申请。

 (十八)失业保险金

政策内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5%执行(20231月起每月1453.5元);累计缴费满10(10)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20231月起每月1539元)。

经办方式:失业人员可以通过掌上12333APP、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辽宁政务服务网等线上平台或向市本级、各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十九)失业人员领金期间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政策内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领金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经办方式:实行免申即享,核定失业金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代缴。

 

★咨询电话

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东港市:7147763             凤城市:8122532

宽甸县:5836700             振兴区:2307109    

元宝区:2867017       振安区:2890235    

市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办公室:3105858            失业保险部:3105830

就业服务部:3105856   创业服务部:3105867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就业促进科:3192656

职业能力建设科:3192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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