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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2022-09-02 00:00:00.0 信息来源:丹东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5625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自由裁量标准
1 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一般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受侵害农民工不满7人。 1.对单位处以罚款20000元;
2.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10000元。
较重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受侵害农民工7人以上不满50人。 1.对单位处以罚款35000元;
2.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20000元。
严重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受侵害农民工50人以上,或因此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1.对单位处以罚款50000元;
2.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30000元。
2 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一般 经责令改正逾期未全部依法改正,工资支付台账仍缺失《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应有项目的。 1.对单位处以罚款20000元;
2.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10000元。
严重 经责令改正逾期未编制或未提交工资支付台账的。 1.对单位处以罚款50000元;
2.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30000元。
3 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一般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受侵害农民工不满7人。 1.对单位处以罚款20000元;
2.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10000元。
较重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受侵害农民工7人以上不满50人。 1.对单位处以罚款35000元;
2.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20000元。
严重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受侵害农民工50人以上,或因此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1.对单位处以罚款50000元;
2.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30000元。
4 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一般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受侵害农民工不满7人。 1.对单位处以罚款20000元;
2.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10000元。
较重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受侵害农民工7人以上不满50人。 1.对单位处以罚款35000元;
2.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20000元。
严重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受侵害农民工50人以上,或因此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1.对单位处以罚款50000元;
2.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30000元。
5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一般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而未按规定使用。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处以:                   1.责令项目停工;                  2.罚款50000元。
较重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而未使用。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处以:                   1.责令项目停工;                  2.罚款75000元。
严重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处以:                   1.责令项目停工;                  2.罚款100000元罚款。
6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一般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自应当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之日起至责令改正期限届满之日止不满1个月。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处以:                   1.责令项目停工;                  2.罚款50000元罚款。
较重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自应当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之日起至责令改正期限届满之日止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处以:                   1.责令项目停工;                  2.罚款75000元。
严重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自应当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之日起至责令改正期限届满之日止3个月以上。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处以:                   1.责令项目停工;                  2.罚款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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