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伤认定工作,使工伤认定办理业务更加便民高效,全力保障用人单位和受伤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发〔2023〕30号)等有关要求,现就调整我市工伤认定管理权限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伤认定管理权限调整划分
根据辽宁省人社厅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工伤认定实行属地管理,市人社局及各县(市)区人社局将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所辖范围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具体管理权限调整如下。
(一)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权限
1.承办市本级、合作区、高新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驻丹中直、省直单位,以及在市级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承办未参加工伤保险但生产经营地位于高新区、合作区辖区的域外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
2.承办全市所有涉及职工死亡案件的工伤认定工作;
3.承办市辖区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确认工作。
(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权限
1.东港市、凤城市、宽甸满族自治县原有工伤认定管理权限保持不变。
2.振兴区、振安区、元宝区权限:
(1)承办本辖区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在本辖区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用人单位职工非死亡类工伤认定工作;
(2)承办未参加工伤保险但生产经营地位于本辖区的域外用人单位职工非死亡类工伤认定工作;
(3)承办市人社局委托办理的工伤认定工作。
二、严格依法行政
工伤认定的办理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执行,各县(市)区人社局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工伤认定工作。
三、使用全省统一的信息系统
各市(县)区人社局在办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证据审核、下达举证通知、中止、调查取证、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送达等业务中,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信息系统进行操作。各区人社局要在2026年7月1日前,完成与丹东市社保中心信息系统业务联系人对接,调试系统,确定人员操作权限。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工伤认定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专业性和技术性。各地区要加强领导,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辽宁省人社厅调整工伤认定权限这一便民化工作的重要举措。让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及亲属充分感受到方便快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更多体会到来自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
(二)强化培训,规范管理。市人社局加强对各地区工伤认定工作的业务指导,切实提升工伤认定质量和效率。各区人社局要尽快健全机构,刻制“工伤认定专用章”,选配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工作人员专职承办相关业务,积极参加丹东市人社局组织的业务培训。2026年7月1日前,各区人社局将从事工伤认定工作人员姓名、办公地点、办公电话等信息报丹东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确保工伤认定工作有序衔接、顺利开展。
(三)强化协同联动,夯实服务保障。各区人社局要主动对接编制、司法、数据等部门,及时调整工作职责,配齐配强经办人员,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统一政务服务办理标准,保障必要办公设备,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保障本次职能调整工作有序推进、落地见效。
(四)加大宣传,引导舆情。各地区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向社会宣传我市工伤认定权限的调整,使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及亲属知悉获得工伤保障权益的便捷途径和程序,更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程序的,继续按原办理权限完成后续工伤认定工作。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